2026-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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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伤残鉴定结论往往是决定赔偿数额的关键。然而,鉴定时机、鉴定机构的选择、鉴定标准的适用等环节,常常成为保险公司压价甚至拒赔的突破口。许多伤者因不懂鉴定规则,导致伤残等级被低估,甚至被认定为不构成伤残,从而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
本案中,宁德市的王某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保险公司以其伤情未达到伤残标准为由拒绝按伤残等级赔偿。泽良交通事故律师介入后,通过重新鉴定和证据补强,成功将伤残等级从十级提升至九级,最终助力获赔六十余万元。
2023年6月的一个傍晚,宁德市的王某某在下班途中骑电动车正常行驶,被一辆转弯的小轿车撞倒。事故导致王某某左腿骨折、半月板损伤,被送往医院救治。交警部门认定,小轿车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王某某住院治疗了一个多月,出院后仍需拄拐行走,左腿活动受限。经诊断,其左膝半月板撕裂、韧带损伤,医生建议进行康复治疗,并告知可能留下后遗症。王某某是某工厂的工人,受伤后无法正常工作,家庭经济陷入了困境。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派员进行了查勘,但理赔员告知王某某,其伤情可能达不到伤残评定标准,只能按医疗费和误工费赔偿。王某某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对方均以“伤情不重”为由拒绝按伤残等级赔偿。王某某感到十分无助,他不知道自己该如何维权,更不知道伤残鉴定该怎么做。
经朋友介绍,王某某联系了泽良交通事故律师。律师在了解案情后,发现保险公司在伤残鉴定环节存在明显的压价意图,决定接受委托,依法维权。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王某某的伤情是否构成伤残,以及伤残等级如何认定。保险公司主张,王某某的伤情未达到《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十级伤残的标准,因此不应按伤残等级赔偿。
泽良交通事故律师团队对王某某的病历、影像学资料进行了详细分析,发现保险公司在鉴定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鉴定时机过早,伤情尚未稳定;二是鉴定机构选择不当,未考虑王某某左膝功能丧失的具体情况。律师认为,王某某的伤情可能被低估,存在重新鉴定的空间。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王某某收集了完整的病历资料、影像学片子、康复治疗记录,并申请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同时,律师还邀请了法医顾问对王某某的伤情进行评估,认为其左膝功能丧失程度可能达到九级伤残标准。
在诉讼预判上,律师预计保险公司会以“原鉴定结论合法有效”为由进行抗辩,因此提前准备了重新鉴定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确保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最终,泽良交通事故律师代理王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依法委托了另一家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认定王某某的左膝功能丧失程度构成九级伤残。
在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重新鉴定结论与初次鉴定结论存在差异,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重新鉴定的结论。法院采纳了重新鉴定意见,认定王某某构成九级伤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六十余万元。
王某某拿到判决书后,激动地说:“如果不是泽良交通事故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专业,而且一直很耐心地安慰我,让我重新相信法律。”
泽良交通事故律师提醒广大交通事故伤者:伤残鉴定是维权的重要环节,务必在伤情稳定后及时申请鉴定,并选择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如果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重新鉴定,切勿轻易接受保险公司的压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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