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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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雇主责任险的理赔纠纷中,最常遇到的争议莫过于“猝死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以及“死者是否具备被保险人资格”。保险公司往往以“未经工伤认定”“心源性猝死不属于意外”等理由拒绝赔付,让家属在悲痛之余更添无助。然而,法律保护的是诚实投保人的合理期待,只要保险合同关系成立、事故属于承保范围,保险公司就应当履行赔付义务。本案中,成都某餐饮企业员工工作期间突发猝死,保险公司以“主体不适格”和“非保险责任”为由拒赔,泽良保险拒赔律师通过细致梳理证据、精准适用法律,最终在一审、二审中均取得全胜,成功为家属争取到一百万元保险金。
2023年夏天,成都某餐饮企业的后厨员工李某在午间忙碌时突然倒地,送医抢救无效不幸离世,医院诊断为“心源性猝死”。李某是这家企业工作多年的老员工,企业主为其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保额一百万元。事发后,企业主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协助家属准备理赔材料。然而,保险公司在审核后却作出了拒赔决定,理由是:李某的猝死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范围,且其作为后厨帮工,未在投保名单中明确列明,属于“主体不适格”。
面对一纸拒赔通知,李某的妻子王某某感到既愤怒又无助:“人是在上班时候没的,保险也买了,怎么到了理赔就说这也不赔那也不赔?”她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无果,后经朋友介绍,找到了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律师在了解案情后,迅速判断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两点:一是李某是否具备被保险人的主体资格;二是猝死是否属于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围绕这两大争议,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展开了细致的法律分析。首先,关于主体资格问题,律师调取了投保单、缴费记录及企业员工名册,发现李某虽未在投保清单中逐一列明,但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系投保人雇用的员工”,而李某与企业存在明确的劳动关系,且企业为包括李某在内的所有员工统一投保并缴纳了保费,应认定李某属于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其次,关于猝死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律师指出,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通常涵盖“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而猝死虽非传统意义上的“意外”,但若其发生与工作劳累、精神压力等因素存在因果关系,则应当被认定为工伤事故。本案中,李某长期从事高强度后厨工作,事发当天连续工作数小时,且无既往心脏病史,符合“过劳猝死”的特征。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企业主和家属收集了考勤记录、排班表、工资发放记录、现场监控录像、急救病历及尸检报告等关键材料,并申请了法医学专家辅助人出庭,就猝死与工作劳累之间的因果关系出具专业意见。同时,律师预判保险公司可能以“李某未在投保名单中”为由抗辩,因此提前准备了《保险法》司法解释及类案判例,论证了“名单列明”仅为管理性要求,不影响保险责任的成立。
最终,律师代理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保险公司坚持认为李某不属于被保险人,且猝死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则从合同解释、近因原则及投保人合理期待等多角度予以反驳,并提交了完整的证据链。一审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一百万元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又申请再审,省高院审查后认定原审判决并无不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王某某哽咽着说:“如果没有泽良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帮我拿到了赔偿,也让我相信法律是公平的。”至此,这起雇主责任险拒赔案以家属的全面胜诉画上句号。
如果您或您的亲友也遭遇了保险拒赔,欢迎拨打泽良律所咨询热线:0592-5973521,我们将以专业力量为您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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