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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雇主责任险猝死被保司以「非工伤」拒赔案:泽良保险拒赔律师突破免责条款,助力获赔一百万元

2026-08-19      275     

在雇主责任险的理赔实践中,员工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身故,究竟属于意外伤害还是疾病发作,往往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常见理由。当家属满怀悲痛地提交理赔申请,却收到一纸冷冰冰的拒赔通知书时,法律上如何界定保险责任范围,便成了维权路上的第一道难题。


核心法律原则在于,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应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负有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本案中,陕西某企业员工工作期间猝死,保险公司以“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及“猝死非意外”为由拒赔,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成功突破免责条款争议,最终助力家属获赔一百万元保险金。


当事人王某某是陕西省西安市某制造企业的车间操作工,已在该企业工作三年有余。企业为王某某等员工统一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受雇期间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与工作有关的职业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事发当天上午,王某某像往常一样在车间进行设备调试。约十时许,同事发现他面色异常、身体摇晃,随即上前搀扶,但王某某很快失去意识倒地。现场同事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并对其进行心肺复苏。急救人员赶到后,王某某被紧急送往附近医院抢救,但最终因心源性猝死抢救无效不幸离世。


噩耗传来,王某某的家属悲痛欲绝。处理完后事,家属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提交了劳动合同、死亡证明、抢救记录等材料。然而,保险公司在审核后出具了拒赔通知书,理由是:王某某的死亡未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且心源性猝死属于疾病范畴,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故不予赔付。


面对保险公司的强硬态度,王某某的妻子刘某某一筹莫展。她认为丈夫在工作期间倒下,企业也承认是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怎么到了保险公司这里就变成了“不赔”?她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对方始终以相同理由拒绝。在朋友的建议下,刘某某开始咨询专业处理保险拒赔案件的律师,最终找到了泽良保险拒赔律师。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员工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猝死,在未经工伤认定的情况下,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是否成立?保险公司能否以“非意外”为由拒绝赔付?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接受委托后,对保险合同条款、投保过程及王某某的工作情况进行了全面梳理,迅速锁定了三个关键突破点。


第一,关于“意外伤害”的界定。律师仔细审查保险合同原文,发现条款中对“意外伤害”的定义并非仅指外来暴力,而是采用了“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等复合描述。然而,保险公司在销售时并未向投保企业明确说明“猝死”是否属于除外情形。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负有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已就猝死免责向投保企业尽到说明义务。


第二,关于工伤认定与保险责任的关系。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并不必然以工伤认定为前提。保险合同中并未约定“须先经工伤认定方可理赔”,保险公司自行将工伤认定作为理赔前置条件,属于单方面加重被保险人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且王某某的猝死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诱发,符合雇主责任险“在受雇期间因工作原因”的责任描述。


第三,关于猝死的近因分析。律师调取了抢救记录和法医鉴定意见,显示王某某系因工作强度大、长期疲劳导致心源性猝死。工作过程中的精神压力和身体负荷是诱发因素,依据近因原则,工作原因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将“心源性猝死”简单归为疾病,回避了工作诱发因素,属于对近因原则的错误适用。


在证据策略上,泽良律师指导刘某某补充收集了多项关键证据:一是企业出具的工作时间及岗位证明,证明王某某事发时处于履职状态;二是调取了车间监控录像,完整记录了王某某倒地及同事施救的过程;三是申请法医对猝死原因进行专业分析,出具了工作负荷与猝死关联性的说明;四是整理保险公司投保时的宣传材料及保单签发文件,证明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进行任何书面或口头提示。


诉讼预判方面,律师分析保险公司极有可能在庭上坚持“非意外”和“未经工伤认定”两点抗辩,并可能申请对猝死原因进行重新鉴定。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同类案件的司法判例,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中关于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效力的规定,形成完整的法律论证体系。


最终,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代理刘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雇主责任险保险金一百万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王某某的死亡原因是心源性猝死,属于疾病发作,不符合保险合同对“意外伤害”的定义;且该事故未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雇主责任险的赔付应以工伤认定为前提。


泽良律师针锋相对地指出:第一,保险合同中的“意外伤害”定义并未排除猝死情形,且保险公司未就该定义向投保人作明确说明;第二,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是合同约定的“受雇期间因工作原因”,而非“经工伤认定”,保险公司混淆了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不同性质;第三,根据近因原则,工作过程中的持续疲劳和压力是诱发猝死的直接原因,应认定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相关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同时,王某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突发疾病死亡,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在受雇期间因工作原因”遭受伤害的情形。保险公司以未经工伤认定为由拒赔,缺乏合同依据。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刘某某支付保险金一百万元。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刘某某哽咽着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帮我拿到了赔偿,更让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如您或身边的人正面临保险拒赔困扰,欢迎拨打泽良律所全国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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