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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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发生后,劳动者最关心的两个问题往往是:能不能认定为工伤?伤残能评到几级?相比工伤认定,伤残等级评定同样充满变数。同一处损伤,不同鉴定机构、不同评定时机,结论可能截然不同。而伤残等级直接决定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赔偿的数额,等级差一级,赔偿可能相差数万元甚至更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本案中,金华市的赵某在建筑工地受伤后,用人单位虽配合申报了工伤,却在劳动能力鉴定环节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导致赔偿久拖不决。泽良工伤律师介入后,通过申请再次鉴定、补充关键证据、精准核算赔偿项目,最终为赵某争取到工伤伤残等级认定,并成功获赔四十余万元。
赵某是金华市某建筑工地的木工,2023年3月的一天下午,他正在二楼平台支模。当时塔吊正在吊运一批钢管,吊装过程中钢丝绳突然发生晃动,一捆钢管从半空中滑落,其中一根钢管直接砸中了赵某的右肩。赵某当场倒地,右臂完全无法抬起,工友立即将他送往医院。经诊断,赵某右侧肩胛骨粉碎性骨折、右肩关节脱位,住院治疗了二十余天,接受了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
出院后,赵某的右臂活动明显受限,无法正常上举和外展,经复查显示肩关节功能丧失超过百分之五十。用人单位为赵某申报了工伤认定,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随后,赵某向金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论为工伤伤残等级九级。
本以为拿到鉴定结论后赔偿就能顺利到位,没想到用人单位对鉴定结论不服,向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了再次鉴定。用人单位认为赵某术后恢复良好,肩关节功能并未达到九级伤残的标准,要求重新评定。再次鉴定期间,赔偿事宜被搁置,赵某多次联系用人单位协商赔偿,对方均以“等级还没最终确定”为由推脱。
赵某受伤后无法继续工作,家里失去了主要经济来源,每月还有房贷要还,孩子上学也需要开支。他感到既委屈又无助:“明明是在工地上受的伤,工伤也认定了,可赔偿就是拿不到。他们一直拖着,我连下个月的生活费都不知道去哪里凑。”
一次偶然的机会,赵某在网上看到了泽良律所处理工伤案件的案例,便拨打了咨询电话。泽良工伤律师详细了解了赵某的情况后,告诉他:用人单位申请再次鉴定是法定权利,但并不意味着鉴定结论一定会被推翻。只要赵某的伤情确实符合九级伤残的标准,再次鉴定维持原结论的可能性很大。同时,律师也提醒赵某,即便再次鉴定结论维持,用人单位仍可能在赔偿金额上设置障碍,需要提前做好应对准备。赵某听完分析后,决定委托泽良工伤律师全权处理此事。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赵某的右肩损伤是否构成工伤伤残等级九级,以及用人单位在再次鉴定期间拖延赔偿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泽良工伤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了全面分析,并确定了三个关键突破点:
第一,锁定伤情与功能障碍的对应关系。律师调取了赵某的全部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和影像学资料,发现其右侧肩胛骨粉碎性骨折累及关节面,术后复查显示右肩关节活动度明显受限。根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肩关节功能丧失百分之五十以上即可构成九级伤残,赵某的伤情完全符合这一条件。
第二,固定再次鉴定期间的关键证据。律师指导赵某在再次鉴定前进行了系统的康复功能评估,并保留了每次复查的功能测量记录。这些证据能够客观反映赵某右肩功能的真实状况,为鉴定机构提供充分的医学依据。
第三,核算赔偿项目并明确责任主体。律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浙江省相关标准,对赵某应得的各项赔偿进行了精细测算,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同时,律师查明用人单位虽为赵某缴纳了工伤保险,但部分赔偿项目(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依法应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用人单位无法以“等待鉴定结论”为由无限期拖延。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重点完善了两条证据链:一是赵某受伤经过的证据,包括现场目击工友的证言、医院急诊记录、工伤认定决定书,确保工伤性质无争议;二是赵某右肩功能障碍的证据,包括手术记录、术后影像片、康复功能评估报告,确保伤残等级评定有充分的医学支撑。
在办案预判上,律师分析用人单位申请再次鉴定,大概率是想拖延时间、压低赔偿。因此,律师提前准备了完整的赔偿清单和计算依据,并同步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沟通,确认各项待遇的支付流程和时限,为后续可能的仲裁或诉讼做好了充分准备。
最终法律行动上,律师在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再次鉴定申请后,第一时间提交了书面陈述意见和全部医学证据,明确指出赵某的伤情符合九级伤残标准,请求维持原鉴定结论。同时,律师也向用人单位发函,告知其拖延赔偿的法律后果,并建议在鉴定结论明确后尽快协商解决。
在再次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坚持认为赵某术后恢复良好,不构成九级伤残。泽良工伤律师则从医学标准出发,逐项对照鉴定条款,指出赵某右肩关节功能丧失的客观事实,并提交了康复功能评估报告作为佐证。鉴定机构在综合审查全部材料后,最终维持了工伤伤残等级九级的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确定后,用人单位仍试图压低赔偿金额,仅同意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拒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项目。泽良工伤律师随即启动劳动仲裁程序,在仲裁庭上,律师提交了详细的赔偿清单和计算依据,并援引《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法定义务。仲裁庭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全部赔偿款项。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泽良工伤律师继续代理应诉,在一审庭审中再次梳理了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支持了赵某的全部赔偿主张。
最终,赵某共计获得赔偿款四十余万元,其中包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费用。款项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全部到账。
拿到赔偿款后,赵某感慨地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工伤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要被拖多久。他们不仅帮我拿到了该拿的钱,还让我明白了法律是站在劳动者这一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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