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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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难,难在哪里?在大量劳动争议案件中,最让劳动者及家属感到无力的,往往不是伤情本身,而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突发疾病,究竟算不算工伤”这一法律定性之争。当用人单位以“自身疾病”“非工作原因”为由拒绝配合申报,社保行政部门又据此作出不予认定决定时,一条鲜活生命的离去,似乎就被轻飘飘地挡在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大门之外。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一条款的适用,关键在于“工作时间”与“工作岗位”的认定。在浙江绍兴,机械厂维修工赵某的家属,就因这一争议陷入了漫长的维权困境。最终,在泽良工伤律师的专业代理下,突破了“非工作原因”的重重抗辩,成功为逝者讨回了公道,助力家属获赔工亡待遇共计一百余万元。
赵某是绍兴市某机械制造企业的维修工,在该厂工作已有五年有余。2024年11月的一个下午,正值厂区设备例行检修时段,赵某接到车间主任的紧急通知,称三号冲压设备出现异响,需要立即停机排查。赵某随即携带工具前往作业,在钻入设备底部进行检修时,同事发现其面色异常、呼吸急促,随后赵某倒地不起。现场同事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赵某被送往附近医院抢救。
然而,由于赵某系突发性脑干出血,病情危重,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仍在次日凌晨不幸离世,距离发病时间不足24小时。这起突如其来的变故,让赵某的妻子王某及一双儿女陷入了巨大的悲痛之中。
在处理后事期间,王某了解到丈夫的情况可能属于工伤,遂向用人单位提出协助申请工伤认定的请求。然而,厂方的态度却令她心寒。企业人事部门负责人表示,赵某虽然是在厂里出的事,但“他是自己身体有病,又不是被机器砸到”,且认为“突发脑溢血属于自身疾病,跟工作没有关系”,拒绝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上盖章,并暗示王某“别白费力气”。
此后,王某自行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果不其然,人社部门在调查后,以“赵某所患疾病系其自身原因突发,不属于工作原因导致的事故伤害,亦无证据证明其工作强度与疾病突发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为由,作出了不予认定视同工伤的决定。
拿到这份不予认定决定书,王某几近崩溃。她始终无法接受,丈夫明明是在上班时间、在工作岗位上倒下的,怎么就不算工伤了?面对高昂的医疗费欠款和两个正在上学的孩子,王某感到前所未有的无助。她开始在网上搜索相关案例,看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发布的工伤维权文章,抱着一线希望拨通了咨询热线。
在电话中,泽良工伤律师耐心听取了王某的陈述,并敏锐地察觉到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人社部门将“突发疾病”与“工作原因”强行挂钩,实则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错误理解。视同工伤条款并不要求疾病必须由工作原因引起,只要满足“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两个要件即可。
接受委托后,泽良工伤律师迅速成立了专案小组,并制定了周密的维权策略。
关键突破点有三。其一,锁定“工作时间”与“工作岗位”事实。律师调取了厂区当日的监控录像,清晰记录了赵某于下午2时35分进入三号车间、携带工具钻入设备底部检修的全过程,直至其发病被抬出,时间连贯、地点明确,完全符合法定要件。其二,厘清法律适用逻辑。律师指出,人社部门以“非工作原因”为由不予认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视同工伤条款系法律拟制,其立法本意即为扩大保护范围,只要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即应视同工伤,无需考察发病诱因。其三,固定“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关键证据。律师指导王某从医院调取了完整的急诊病历、抢救记录及死亡医学证明,明确记载入院时间与死亡时间,确保时间节点在法定范围内。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王某补充收集了赵某的考勤记录、工资银行流水、劳动合同以及车间主任和现场同事的证人证言,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反驳了用人单位“非工作原因”的推脱之词。
诉讼预判方面,律师预料到用人单位可能会以“赵某自身有高血压病史”来混淆视听,试图将争议焦点引向“疾病成因”。因此,在行政诉讼准备阶段,律师着重准备了关于视同工伤条款立法目的的法律论述,并检索了浙江省内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判例,做好了充分的庭审应对预案。
最终,泽良工伤律师代理王某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人社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认定。
庭审中,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交锋。人社部门坚持认为,赵某的死亡系自身疾病演变所致,且无证据证明工作因素加重了病情,故不满足“因工作原因”受伤的工伤本质特征。泽良工伤律师则针锋相对地指出,视同工伤条款的适用条件明确且唯一,即“工作时间”与“工作岗位”,法律并未附加“因工作原因”之要件。赵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视同工伤。
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泽良工伤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人社部门对法律的理解存在偏差,将“工作原因”这一一般工伤认定标准错误适用于视同工伤条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法院当庭判决撤销人社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其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判决生效后,人社部门重新启动了认定程序,依法作出了认定视同工伤的决定。随后,工伤保险基金依法核算并支付了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于赵某生前月工资较高且工龄较长,各项工亡待遇合计达一百余万元。这笔赔偿款,不仅缓解了王某一家在经济上的燃眉之急,更是对赵某生命价值的尊重与告慰。
“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工伤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专业,更让我在最难的时候感受到了有人愿意帮我撑下去。”拿到赔偿款后,王某哽咽着说出了这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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