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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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制度实施后,许多原本协商一致的夫妻在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因一方在三十日内反悔撤回,导致离婚进程戛然而止。这期间,另一方往往陷入被动,既无法协议离婚,又不得不面对漫长的诉讼程序。法律赋予的冷静期本意是挽救冲动离婚,却也让部分人利用这一机制拖延、反复,甚至借此要挟对方在财产、子女问题上让步。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但撤回权并非无限制的权利,若一方以拖延为目的、恶意利用冷静期,另一方完全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本案中,泉州晋江市的陈某某便遭遇了丈夫张某甲在冷静期内突然反悔、拒绝领取离婚证的困境,最终在泽良婚姻家事律师的介入下,通过诉讼与调解相结合的方式,成功破解单方撤回困局,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并争取到合理的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安排。
陈某某与张某甲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因性格差异及家庭琐事矛盾累积,双方于2024年初开始分居。2024年6月,经多次沟通,两人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初步一致意见,一同前往晋江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提交了离婚登记申请,并进入三十日冷静期。
冷静期届满前一周,张某甲突然向陈某某表示,自己经过“深思熟虑”认为夫妻感情尚有挽回余地,拒绝按原计划领取离婚证,并于冷静期届满前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了离婚申请。陈某某多次联系张某甲协商,张某甲起初避而不见,后干脆表示“要离可以,但房子归我,孩子抚养权也归我,否则就拖着”,态度与之前判若两人。
陈某某感到既愤怒又无助。她表示,双方早已分居多时,感情确已破裂,张某甲在冷静期内反悔明显是借机要挟,试图在财产和子女问题上获取更多利益。她不知道该如何应对这种“被反悔”的局面,也不清楚撤回申请后是否还能再次协议离婚,更担心诉讼会耗时漫长、成本高昂。
经朋友介绍,陈某某联系了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团队律师黄庆美在听取案情后,迅速判断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并非“感情是否破裂”,而是“一方利用冷静期撤回权恶意拖延,另一方如何高效破解僵局、实现离婚目的”。
在案件分析阶段,泽良婚姻家事律师梳理出三大关键突破点。第一,锁定感情破裂的客观事实。虽然张某甲口头表示“感情尚有挽回余地”,但双方已分居超过一年,且此前已就离婚事宜达成书面一致并共同前往民政局申请,这些客观行为足以证明感情确已破裂,张某甲的“挽回”主张缺乏事实基础。第二,固定对方恶意拖延的证据链。律师指导陈某某保存双方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其中张某甲明确提到“不答应条件就不离”等表述,可以证明其撤回申请并非出于挽救婚姻的真实意愿,而是以拖延为手段谋取不当利益。第三,明确诉讼策略与调解并行。鉴于张某甲存在一定对抗情绪,律师预判其可能以“感情未破裂”为由抗辩,故在准备起诉材料的同时,同步向法院申请诉前调解,争取在诉讼程序启动前通过调解达成一致,缩短周期。
证据策略方面,律师指导陈某某系统整理了分居期间的租房合同、水电缴费记录、物业证明,以及双方关于离婚事宜的完整聊天记录和民政局申请材料,补强了“感情破裂且无和好可能”的证据链。同时,律师还协助陈某某梳理了婚后共同财产清单,包括房产、车辆、存款及理财产品的权属凭证,为财产分割谈判奠定基础。
诉讼预判上,律师判断张某甲极有可能在庭审中提出“感情尚未破裂”或“陈某某存在过错”等抗辩,因此提前准备了双方长期分居、缺乏有效沟通、价值观差异巨大等证据材料,并模拟了对方可能提出的各项主张及应对方案。
2024年8月,泽良婚姻家事律师代理陈某某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前调解阶段,张某甲起初态度强硬,坚持要求房产归其所有且女儿抚养权归其,否则不同意离婚。我方律师当庭出示了双方分居证据及张某甲在聊天记录中“不答应条件就不离”的言论,明确指出其行为已构成对冷静期制度的滥用,若进入诉讼程序,法院将依据双方感情破裂事实依法判决离婚,且其要挟行为可能影响法官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裁量倾向。
经过两轮调解,张某甲逐渐意识到诉讼结果未必有利于己,态度有所松动。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女由陈某某直接抚养,张某甲按月支付抚养费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归陈某某所有,陈某某一次性补偿张某甲相应折价款;车辆及其他共同财产按调解协议分割完毕。
案件从起诉到调解结案仅用时四十五天,远低于一般离婚诉讼的审理周期。陈某某对结果表示满意,她说:“如果不是泽良婚姻家事律师帮我理清思路、固定证据,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专业,还让我在谈判中有了底气,最终没有在财产和孩子的问题上吃亏。”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初衷是减少冲动离婚,但当一方恶意利用该制度拖延、要挟时,另一方不必默默忍受。法律既保护婚姻的自由,也保护解除婚姻的自由。若您正面临类似困境,欢迎拨打泽良律所婚家专线:4006191869,专业律师一对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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