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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重疾险甲状腺癌拒赔案:泽良保险拒赔律师突破等待期出险抗辩,助力获赔六十万元

2026-08-25      205     

在重疾险理赔纠纷中,最让被保险人无奈的情形之一,莫过于确诊了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却因保险公司提出的种种理由被拒赔。究竟是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未尽到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还是被保险人确实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形?这一争议焦点,常常成为理赔纠纷的核心。


法律保护每一位诚信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郑州的王某某在确诊甲状腺癌后,被保险公司以“等待期内出险”为由拒赔,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通过细致梳理投保流程与条款交付证据,成功突破对方抗辩,最终助力王某某获赔六十万元保险金。


王某某是河南郑州一家企业的普通职员,2023年初,出于对健康风险的规划,她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保额为六十万元的重疾险,保险期间为终身。投保时,王某某根据保险代理人的指引填写了健康告知问卷,并支付了首期保费,保险合同随即生效。


2023年5月,王某某在单位组织的年度体检中,被发现甲状腺存在异常结节。医生建议进一步复查,王某某随即前往当地一家三甲医院进行详细检查。经过穿刺活检,病理报告显示为甲状腺乳头状癌。这一结果让王某某和家人感到震惊,但她很快冷静下来,想到自己投保的重疾险,便着手准备理赔材料。


2023年6月,王某某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并附上了完整的诊断证明、病理报告和住院记录。然而,一个月后,她收到的不是理赔款,而是一纸《拒赔通知书》。保险公司认为,王某某确诊甲状腺癌的时间,距离保险合同生效日不足九十日,属于条款约定的“等待期”内出险,按照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仅退还了已交保费。


面对这样的结果,王某某感到十分困惑和委屈。她认为,自己投保时体检并未发现异常,且保险代理人也从未向她详细解释过等待期的具体含义和后果。她只是按照流程签字、缴费,如今确诊了癌症,却被告知无法获得赔付,这让她难以接受。


在朋友的推荐下,王某某联系了泽良律师事务所。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团队在初步了解案情后,认为本案存在多个值得深挖的法律要点,随即接受了委托。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保险公司能否仅以“等待期内出险”为由拒绝赔付,而无需考虑其在投保时是否就等待期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围绕这一争议,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团队制定了周密的诉讼策略,并找到了三个关键突破点。


第一个突破点,在于等待期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泽良律师仔细审查了王某某签署的投保文件,发现投保单上的健康告知问卷和投保人声明栏中,虽然有王某某的签名,但关于等待期条款的具体内容,仅出现在保险条款的正文中,字体和排版与普通条款无异,并未采用加粗、放大或单独确认等足以引起注意的方式。同时,在投保过程中,保险代理人并未就等待期的起算时间、期间长度以及除外责任进行任何口头说明。律师认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履行了法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等待期条款对王某某不产生效力。


第二个突破点,在于对“等待期内出险”的理解。保险公司主张,王某某在等待期内即已“发病”或“出现异常”。但根据王某某的体检报告和就诊记录,她在投保时并无任何甲状腺相关的症状或就诊记录。首次发现异常是在投保生效后的体检中,而确诊则是在等待期之后。泽良律师指出,保险条款通常将“出险”定义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王某某被明确诊断的时间点,已在等待期之外。保险公司将“体检发现结节”这一前期筛查行为,等同于“确诊重大疾病”,属于对条款的扩大解释,不符合合同本意。


第三个突破点,在于保险公司核保流程的瑕疵。泽良律师在梳理证据时发现,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并未要求王某某进行额外的体检,也未就甲状腺相关健康状况提出任何询问。王某某在健康告知中回答的所有问题,均基于投保当时的身体状况,并无隐瞒。保险公司在未进行任何主动核保的情况下,事后以等待期为由拒赔,有违诚信原则。


在证据策略上,泽良律师指导王某某收集并固定了以下关键证据:一是完整的保险合同文本及投保单,用以证明等待期条款的呈现方式;二是保险代理人的展业过程记录或通话录音,用以证明投保时的沟通内容;三是王某某历年体检报告,用以证明投保前无甲状腺异常记录;四是确诊后的全部病历和病理报告,用以锁定确诊时间点。


在诉讼预判上,泽良律师分析,保险公司大概率会坚持等待期条款的合同效力,并试图将“体检发现结节”的时间点作为“出险”的起算点。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关于医学诊断标准与保险条款解释规则的对比材料,并援引了相关司法判例,以应对对方可能提出的“带病投保”或“等待期内发病”的抗辩。


在完成充分准备后,泽良律师代理王某某向郑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六十万元。


庭审中,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交锋。保险公司坚持认为,等待期是重疾险的通用条款,其目的在于防范逆选择风险,王某某在等待期内体检发现结节,属于“等待期内出现与重大疾病相关的症状”,依据条款约定,不应赔付。


泽良律师则针锋相对地指出,第一,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就等待期条款向王某某履行了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该条款依法不产生效力;第二,所谓“出险”应以确诊时间为准,王某某的确诊时间在等待期之外;第三,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未尽审慎核保义务,事后以模糊的“症状”概念拒赔,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合同中的等待期条款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对此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就该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故该条款对王某某不产生效力。同时,法院采纳了泽良律师关于“出险时间应以确诊为准”的观点,认定王某某的理赔申请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条件。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王某某支付保险金六十万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履行了赔付义务。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王某某感慨万千,她对泽良律师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谢谢你们让我相信,法律会保护认真生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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