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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仓管员见义勇为救火烧伤案:泽良工伤律师认定抢险救灾视同工伤,助十级伤残获赔十余万元

2026-09-11      173     

永安某公司,老郭做仓管员七年。2024年9月的一天傍晚,他下班路过邻厂时,发现厂房一侧冒出浓烟,里面还有火光。老郭没多想,冲进去和几个人一起抢救物资、扑打火苗。火势蔓延时,他的双手被火焰灼伤。送医后诊断为右手背深二度烧伤,行植皮手术。伤治好了,难题来了:他救的不是自己厂里的火,这伤算谁的?

公司推诿:“你又不在我们厂里受的伤,救的还是别人家的火”

老郭术后右手背留下大片植皮疤痕,握拳都费劲。他找公司,负责人说:“你又不在我们厂里受伤,救的还是别人家的火,凭什么算工伤?要找找那家厂去。”那家厂的负责人又说:“火不是我们让你救的。”老郭两头碰壁。找到泽良律师时,他摊开布满疤痕的右手,问:“我救火救错了?这双手就白烧了吗?”

锁定抢险救灾视同工伤规则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老郭下班途中主动参与救火,属于维护公共利益的抢险行为,依法视同工伤,与是否在本单位、是否救本单位的火无关。律师随即指导收集证据:一是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扑救情况证明;二是派出所出具的见义勇为证明;三是事发现场的群众拍摄视频;四是医院的急诊病历和植皮手术记录;五是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和工资流水;六是两名共同救火者的证言。证据链把救火事实固定得清清楚楚。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2024年11月,泽良律师向永安市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公司抗辩称老郭受伤与工作无关。律师在意见书中指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老郭在救火抢险中受伤,属于维护公共利益的抢险救灾活动,依法视同工伤。人社部门采纳律师意见,2025年1月作出工伤认定。伤情稳定后,老郭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右手烧伤植皮术后功能障碍,评定为十级伤残。

赔偿计算:视同工伤与工伤同等待遇

泽良律师为老郭逐项核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后续疤痕康复治疗费。仲裁阶段,公司仍辩称救人行为与公司无关。律师以完整证据链证明:老郭的抢险行为系维护公共利益,依法视同工伤,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2025年3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司一次性支付赔偿十余万元。老郭说:“一次救火,我学会了保护自己的权利。”

泽良(永安)律师事务所全晟工伤团队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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