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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雇主责任险猝死拒赔案:泽良律所突破主体资格争议,助力获赔一百万元

2026-08-25      209     

在雇主责任险的理赔实践中,猝死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往往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常见理由。当被保险人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保险公司常以“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无保险利益”等理由拒绝赔付,导致家属陷入维权困境。然而,法律并非没有回应——只要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且符合近因原则,猝死同样可以获得理赔。本案中,苏州市某企业员工王某某在工作时猝死,保险公司以“主体不适格”为由拒赔,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与证据策略,最终助力家属获赔一百万元保险金。


王某某是苏州市某企业的车间操作工,入职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为其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保额为一百万元。2023年6月的一天上午,王某某在车间正常作业时,突然倒地不起,同事立即拨打急救电话,但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王某某死因为“心源性猝死”。事发后,公司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交了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猝死不属于意外事故”“王某某并非直接因工作原因死亡”等理由拒绝赔付,仅同意退还部分保费。


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王某某的家属感到无比委屈和愤怒:“人是在上班时没的,公司也买了保险,为什么一分钱都赔不到?”他们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无果,后经朋友介绍,找到了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律师详细了解了案情后,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猝死是否属于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王某某的继承人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团队接手案件后,迅速梳理了保险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规定。他们发现,该雇主责任险合同在“保险责任”部分明确约定,被保险人在工作期间因“突发疾病死亡”或“意外伤害事故”死亡,保险公司均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心源性猝死”属于突发疾病导致的死亡,完全符合合同约定。此外,保险公司主张“无保险利益”的理由也不成立——雇主对员工的生命健康具有保险利益,且合同已明确约定保障范围。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家属收集了以下关键证据:一是完整的劳动合同和投保记录,证明王某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已投保;二是医院的死亡证明和抢救记录,明确死因;三是公司出具的事故经过说明,证明王某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突发死亡;四是保险公司拒赔通知书,固定其拒赔理由。律师还申请了法医学专家对死因进行论证,进一步强化“猝死属于保险责任”的法律逻辑。


在诉讼预判上,律师分析保险公司可能会以“猝死不属于意外”为由抗辩,并可能质疑继承人主体资格。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相关司法解释和判例,明确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有权主张保险金。最终,律师代理家属向苏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一百万元及利息。


庭审中,保险公司坚持认为,雇主责任险仅承保“意外事故”,而猝死属于疾病范畴,不属于保险责任。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则指出,保险合同明确将“突发疾病死亡”列为保险责任,且近因原则下,王某某的死亡与工作存在直接关联。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条款清晰,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一百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保险公司又申请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依法驳回了其再审申请。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王某某的妻子哽咽着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帮我拿到了赔偿,也让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本案的成功,不仅为家属争取到了应有的保障,也再次印证了雇主责任险在保障劳动者权益中的重要作用。如果您也遇到类似拒赔问题,欢迎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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