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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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时身体已有不适,就医记录是否必然构成“带病投保”?这是重疾险理赔中最常见的争议焦点。保险公司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为由拒绝赔付,让许多罹患重疾的投保人陷入理赔困境。在黑龙江,一位肺癌患者就遭遇了这样的拒赔,但最终通过专业法律途径,成功捍卫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保险合同的签订基于最大诚信原则,但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必须建立在充分证据和合法条款之上。本案中,黑龙江的李某在投保重疾险后确诊肺癌,保险公司以“投保当天存在就诊记录、带病投保”为由拒赔。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突破“带病投保”抗辩,最终助力李某快速获赔七十九万元保险金。
李某是黑龙江某市的普通职员,2023年初,他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额八十万元。投保时,李某按照保险公司的询问事项进行了健康告知,并未隐瞒任何已知疾病。然而,投保后不久,李某因身体不适前往医院检查,被确诊为肺癌。面对突如其来的重病,李某一边积极治疗,一边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在审核理赔材料时,发现李某在投保当天曾有过一次门诊就诊记录,随即以此为由,认定李某属于“带病投保”,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作出了拒赔决定,并解除了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主张,李某在投保当天存在就诊记录,说明其在投保时已经知晓自身健康状况异常,却未在健康告知中如实说明,违反了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因此有权拒赔并解除合同。
李某感到十分委屈,他回忆说,投保当天只是因普通感冒去社区诊所开药,并未想到会与后来的肺癌有关。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他既愤怒又无助,不知道该如何证明自己的清白。在朋友的推荐下,李某联系了泽良律师事务所,委托专业律师处理这起理赔纠纷。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投保当天的就诊记录能否证明李某在投保时“明知”患有肺癌而未如实告知,从而构成“带病投保”?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接手案件后,对案情进行了深入分析,发现了多个关键突破点。第一,投保当天的就诊记录仅显示李某因上呼吸道感染就诊,属于常见轻微疾病,与肺癌并无直接关联,不能据此推定李某在投保时已知晓自己患有肺癌。第二,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未就相关病史进行具体、明确的询问,李某没有义务主动告知与询问事项无关的轻微病症。第三,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须证明投保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本案中李某并不存在主观恶意。
在证据策略上,泽良律师指导李某收集了投保当天的完整就诊病历、诊断证明、处方笺等材料,证明该次就诊与肺癌无关。同时,律师调取了李某后续确诊肺癌的全部医疗记录,形成完整的时间线证据链,证明李某是在投保后才出现明显症状并确诊,而非带病投保。此外,律师还整理了李某投保时的健康告知书,核对保险公司的询问项目,指出保险公司并未就“近期门诊记录”进行明确询问。
泽良律师预判,保险公司可能会坚持“投保当天就诊”这一表面事实,并试图扩大解释“既往症”的范围。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相关司法解释和类似判例,重点论证“就诊记录不等于已知重大疾病”的法律逻辑。在诉讼策略上,律师选择了以调解为主、诉讼为辅的路径,既为当事人争取时间,也为快速获赔保留空间。
在律师的指导下,李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重疾险保险金。庭审中,保险公司仍以“投保当天就诊记录”为核心证据,坚持认为李某未尽如实告知义务。泽良律师则针锋相对地指出,该就诊记录与肺癌无医学关联,且保险公司未能证明李某投保时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拒赔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真审查了双方提交的证据,对投保当天的就诊记录与肺癌之间的关联性进行了专业判断。最终,在法庭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同意向李某支付七十九万元保险金。
从委托到获赔,泽良律师以高效专业的服务,帮助李某在较短时间内拿到了这笔救命钱。李某感慨地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这笔钱对我来说太重要了。”
泽良律师事务所是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协作团队人数360+,凭借专业实力多次荣登CCTV《法律讲堂》分析讲解保险拒赔案件,同时获得全国多家官媒报道认可。律所以“垫付差旅费后收费”的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保险纠纷案件,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15000余件。如果你也遇到保险拒赔问题,欢迎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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