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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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同时构成工伤,劳动者能否既向肇事方索赔,又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这起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案件的争议焦点,正是许多劳动者的共同困惑。根据《社会保险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的,可以同时主张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但医疗费等实际支出项目不能重复获得。本案中,台州某制造企业职工王某某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伤情严重,却被用人单位以“已获肇事方赔偿”为由拒绝支付工伤待遇。泽良工伤律师介入后,精准梳理竞合赔偿规则,逐一击破用人单位与保险公司的抗辩,最终助力王某某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之外,另行获赔工伤待遇八十余万元,实现了权益最大化。
王某某是台州一家制造企业的车间操作工,已在公司工作多年。2023年3月的一个清晨,王某某像往常一样骑电动车前往公司上班,途中经过一个十字路口时,被一辆闯红灯的小轿车撞倒。王某某当场昏迷,被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其左腿股骨粉碎性骨折、骨盆多处骨折、腰椎压缩性骨折,伤情严重。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二十余万元,后续还需长期康复治疗。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某某的家属向肇事方及其保险公司索赔,经过协商,获得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交通事故赔偿共计三十余万元。然而,当王某某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公司却以“王某某已从肇事方获得赔偿,不能再主张工伤待遇”为由,拒绝配合办理工伤认定,并停发了其工资。王某某的家属多次与公司沟通,均被推诿,甚至被公司人事告知“交通事故赔偿就是全部赔偿,公司没有责任”。
王某某正值壮年,是家庭的顶梁柱,突如其来的事故让整个家庭陷入困境。面对公司的冷漠态度,王某某既委屈又无助:“我是在上班路上受的伤,怎么就不是工伤了?肇事方赔的钱连后续治疗都不够,公司怎么能一分钱都不出?”就在王某某和家人一筹莫展之际,王某某的妻子在网上了解到泽良律师事务所在工伤维权领域的专业服务,便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拨打了咨询电话。泽良工伤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明确告知王某某:根据法律规定,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属于工伤,且工伤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同时主张,但医疗费等实际支出项目不能重复获赔。王某某听后,仿佛看到了希望,当即决定委托泽良律所代理此案。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在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的情况下,劳动者是否可以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再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待遇?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用交通事故赔偿抵扣工伤赔偿?
泽良工伤律师接案后,迅速成立了专案小组,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制定了详细的维权策略。
关键突破点一:锁定工伤认定核心事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交警部门已认定王某某无责任,符合工伤认定的法定条件。律师第一时间指导王某某家属收集事故认定书、上下班路线证明、考勤记录等证据,确保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完整无误。
关键突破点二:明确竞合赔偿规则。律师深入研究浙江省关于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的处理规定,明确劳动者可以同时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待遇,但医疗费、护理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不能重复获得。律师据此核算,王某某的工伤待遇主要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这些项目均不属于实际支出费用,可以全额主张。
关键突破点三:突破用人单位“已获赔偿”抗辩。律师预判用人单位会以“王某某已获交通事故赔偿”为由拒绝支付工伤待遇,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相关司法解释和浙江省高院的裁判案例,明确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赔偿属于不同法律关系的救济,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免除工伤赔偿责任。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王某某家属收集了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考勤记录、事故认定书、医疗费票据、诊断证明等全套材料,并协助王某某向社保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同时,律师多次与用人单位沟通,阐明法律规定,但公司仍坚持拒绝配合。
在诉讼预判上,律师分析,用人单位可能会在工伤认定环节提出异议,或者在仲裁阶段主张抵扣。因此,律师提前准备了应对方案:若工伤认定受阻,将提起行政诉讼;若仲裁阶段出现抵扣争议,将提交法律规定及判例予以反驳。
最终,律师依法向台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各项工伤待遇。
仲裁庭上,双方展开了激烈交锋。用人单位辩称:王某某已从肇事方获得全额赔偿,包括医疗费和误工费,公司无需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且王某某的伤情并未达到伤残等级,不应支付伤残补助金。
泽良工伤律师针锋相对地回应:第一,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劳动者有权同时主张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但医疗费用不得重复支付。本案中,王某某获得的交通事故赔偿中,医疗费部分已用于实际治疗,而工伤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属于法定补偿性质,与侵权赔偿并行不悖。第二,王某某的伤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有明确的鉴定结论为证,用人单位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仲裁庭经审理,采纳了泽良律师的意见,认定王某某构成工伤,且有权获得工伤待遇。最终,仲裁裁决用人单位支付王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八十余万元。用人单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泽良律师再次代理应诉,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仲裁裁决,驳回用人单位的全部诉讼请求。用人单位未再上诉,判决生效后,赔偿款全部到账。
拿到赔偿款的那一刻,王某某感慨道:“如果不是泽良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帮我拿到了赔偿,还让我相信法律是公平的。”
如果您或您的家人也遇到类似的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律师事务所咨询热线:0592-5973521,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分析和维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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