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25
195
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责任比例的认定往往是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决定赔偿数额的关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虽然重要,但并非绝对,法院在审理中仍会结合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当伤者被认定承担较重责任,导致赔偿金额大幅缩水时,如何通过法律途径争取更公平的结果,成为许多当事人面临的难题。
本案中,绍兴的王某在骑行电动自行车时与一辆机动车发生碰撞,导致十级伤残。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同等责任,保险公司据此仅同意赔付部分损失。面对这一结果,王某感到困惑与无助,最终委托泽良律师事务所介入。泽良律所通过细致分析事故细节与证据,成功推翻了对王某不利的责任比例认定,最终助力王某获赔二十六万元。
王某是绍兴本地人,在一家制造企业从事流水线工作。2024年秋天的一个傍晚,王某在下班途中骑电动自行车正常行驶,经过一处没有交通信号灯的十字路口时,与一辆横向驶来的轿车发生碰撞。王某连人带车被撞倒在地,当即感到左腿剧痛,无法站立。随后,王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其左胫骨平台骨折,经过手术治疗后,伤情虽有好转,但经司法鉴定机构评定,遗留左膝关节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经过现场勘查,认为双方在通过无信号灯路口时均未做到充分观察、确保安全,认定王某与轿车驾驶人负事故同等责任。这一认定让王某难以接受,在他看来,自己当时车速不快,且已经尽到了观察义务,是对方车速过快才导致事故的发生。然而,事故认定书已经出具,王某感到十分委屈,却又不知如何推翻这一结论。
保险公司在理赔时,依据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表示仅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超出部分按照同等责任比例只愿承担50%的赔偿。王某粗略估算,这与他应得的赔偿相差甚远,尤其是考虑到自己因伤误工数月,后续还需进行康复治疗,经济压力巨大。王某的家属在多方打听后,了解到泽良律师事务所在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方面经验丰富,便陪同王某前来咨询。
泽良律所的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能否被推翻,以及王某是否应当承担同等责任。律师告诉王某,事故认定书在诉讼中虽然是重要证据,但并非不可挑战,法院有权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对责任划分作出与事故认定书不同的认定。
围绕这一争议焦点,泽良律所的律师展开了细致的法律分析。首先,律师调取了事发路口的监控录像,发现轿车在进入路口前并未明显减速,且其行驶方向的道路一侧设有让行标志,轿车驾驶人未按规定让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其次,律师通过现场复勘,测量了王某的刹车痕迹和最终倒地位置,结合车速鉴定意见,证明王某在事发时已采取了合理的避让措施,并不存在重大过错。再次,律师援引相关司法解释,指出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在民事诉讼中应作为证据进行审查,而非直接作为认定民事赔偿责任的唯一依据。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王某及其家属收集了监控录像、现场照片、行车记录仪视频等关键视听资料,并协助王某整理了完整的医疗记录、费用票据和误工证明。同时,律师还申请了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王某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进行了补充鉴定,进一步固定了损失数额。在诉讼预判上,律师预见到保险公司会坚持依据事故认定书主张同等责任,因此提前准备了关于道路通行规则和让行义务的法律依据,并准备了多份类案判决,以支持本方观点。
在做好充分准备后,泽良律所代理王某向绍兴市人民法院提起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庭审中,保险公司果然坚持以事故认定书为依据,认为王某应自负50%的责任。我方律师则当庭出示了监控视频,指出轿车驾驶人未遵守让行规定,并申请了办案交警出庭说明情况。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律师的意见,认为轿车驾驶人在通过路口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王某虽存在一定疏忽,但过错程度较轻,认定王某承担次要责任,轿车驾驶人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照70%的责任比例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二十六万元。判决生效后,赔偿款顺利到账,王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维护。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王某感慨道:“原本以为事故认定书写了同等责任,就没有办法改变了,没想到泽良律所的律师这么认真,帮我找到了关键证据,让我拿到了应得的赔偿,真的非常感谢他们。”
© 2023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