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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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伤残鉴定往往是决定赔偿数额的关键环节。然而,鉴定时机、鉴定机构的选择、鉴定结论的效力等问题,常常成为保险公司与伤者之间的争议焦点。佛山市民王某某就因伤残鉴定时机问题,险些与高额赔偿失之交臂。最终,在泽良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律师的专业代理下,王某某成功突破鉴定时机难题,获赔六十八万元。
2023年3月,王某某在佛山市某路口步行时,被一辆转弯的小轿车撞倒,导致右腿胫腓骨粉碎性骨折、骨盆多发骨折。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负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王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住院治疗两个月,先后进行了三次手术,体内植入多枚内固定物。出院后,王某某仍需长期卧床休养,无法正常行走。
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额充足。本以为保险理赔能顺利解决赔偿问题,然而,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以王某某伤情尚未稳定、内固定物未取出为由,认为其进行伤残鉴定的时机不成熟,拒绝按照伤残等级赔偿。保险公司提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鉴定应在治疗终结后进行,而王某某体内内固定物尚未取出,治疗尚未终结,因此不认可其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十级伤残鉴定意见。
王某某感到十分委屈和无助。她不明白,自己明明伤得这么重,走路都困难,为什么保险公司却说不构成伤残?她担心如果按照保险公司的说法,自己将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后续的康复治疗和误工损失都无法弥补。在朋友推荐下,王某某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团队。
泽良律师团队接手案件后,仔细审阅了王某某的病历材料和鉴定意见,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伤残鉴定的时机是否必须以内固定物取出为前提?保险公司以“治疗未终结”为由拒绝认可鉴定意见,是否有法律依据?
律师团队经过深入研究,找到了关键突破点。首先,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规定,伤残鉴定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治疗终结或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王某某虽然体内有内固定物,但其骨折已经愈合,临床症状稳定,符合鉴定条件。内固定物取出属于二次手术,并非伤残评定的必要条件。其次,王某某自行委托的鉴定机构具备合法资质,鉴定程序符合规范,鉴定意见具有法律效力。保险公司若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应申请重新鉴定,而非直接否认其效力。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王某某收集了完整的病历资料、手术记录、出院小结、影像学片等医疗材料,并申请了主治医生出具关于治疗终结时间的说明。同时,律师还调取了王某某的误工证明、护理记录等,为后续的赔偿计算提供了充分依据。
诉讼预判方面,律师预见到保险公司可能会申请重新鉴定,因此提前准备了应对方案。果不其然,在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委托另一家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结果仍为十级伤残。保险公司又提出,鉴定时机过早,但法院认为,重新鉴定机构同样认定伤残等级,且王某某的伤情已稳定,符合鉴定条件,故采纳了鉴定意见。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王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六十八万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按时支付了赔偿款。
王某某感慨地说:“如果不是泽良律师坚持,我可能真的拿不到这笔赔偿。他们不仅专业,还特别耐心,让我在最无助的时候看到了希望。”
泽良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团队提醒广大伤者:发生交通事故后,若保险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认可伤残鉴定,切勿轻易妥协。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身权益,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如果您也遇到类似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律师事务所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9982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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