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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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伤维权案件中,最令劳动者感到无力的,往往不是伤情本身,而是“明明是在工作中受的伤,却连工伤的边都沾不上”。当用人单位以“没有签劳动合同”“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受伤是自己不小心”等理由拒绝配合工伤认定时,劳动者往往陷入举证难、认定难、索赔难的困境。
法律保护每一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就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广东某市一家制造企业的冲压工赵某,在工作中右手被机器压伤,用人单位却拒不承认劳动关系,导致工伤认定程序无法启动。泽良工伤律师介入后,通过系统梳理证据、锁定事实劳动关系,最终突破认定障碍,成功为赵某争取到二十余万元工伤赔偿。
赵某是广东某市一家制造企业的冲压工,2023年3月入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入职后,赵某按照车间主管的安排从事冲压作业,工资由企业财务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按月发放。
2023年7月的一天下午,赵某在操作冲压设备时,右手不慎被机器压伤,当场疼痛难忍、鲜血直流。车间主管闻讯赶来,将赵某送往附近医院救治。经诊断,赵某右手第2、3、4指粉碎性骨折,伴血管神经损伤。经过两次手术和数月康复治疗,赵某的右手功能仍受到明显影响,后被鉴定为工伤九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赵某及其家属多次找到用人单位协商赔偿事宜。用人单位却态度强硬,称赵某是“临时帮忙”的劳务人员,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承担任何工伤赔偿责任,也拒绝配合办理工伤认定手续。赵某不仅面临高额医疗费压力,更因无法启动工伤认定程序而陷入维权僵局。
用人单位主张,赵某入职时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只是松散的劳务合作关系,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因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无需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赵某感到既委屈又无助。自己明明每天都在车间里干活,受车间主管直接管理,工资也是企业发的,怎么出了事就变成“临时帮忙”的了?右手落下残疾,以后还能不能干活都是未知数,企业却连一句安抚都没有,直接把自己推到了门外。
在一次工伤法律咨询活动中,赵某的家属了解到泽良律师事务所在工伤维权领域的专业经验,遂前往泽良(广州)律师事务所当面咨询。泽良工伤律师详细了解了赵某的受伤经过和用人单位的态度后,认为本案的核心症结在于劳动关系认定,只要能突破这一障碍,后续工伤认定和赔偿就有望推进。赵某决定委托泽良工伤律师全权代理本案。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赵某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进而能否依法启动工伤认定程序。
泽良工伤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确定了三个关键突破点:
第一,锁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赵某受车间主管直接排班管理,从事的是企业生产业务的核心环节,工资由企业财务发放,完全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
第二,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泽良律师指导赵某系统收集了以下几类证据:一是工资银行流水,证明赵某按月从企业获得劳动报酬;二是工作期间的排班记录、考勤记录,证明赵某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三是车间主管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包含工作安排、任务分配等内容;四是赵某的工牌、工作服照片,以及同事的证人证言,证明赵某以该企业员工身份从事生产工作。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第三,预判用人单位的抗辩策略并提前准备。泽良律师判断,用人单位大概率会以“劳务关系”“临时雇佣”等理由抗辩,并可能否认赵某的工资发放主体。为此,律师提前对工资发放账户进行了核实,确认该账户系企业财务人员个人账户,但资金来源为企业对公账户,且每月固定时间发放,金额相对稳定,符合工资发放的特征。同时,律师还提前准备了类案裁判观点,以应对用人单位可能提出的程序性异议。
在证据准备充分后,泽良律师代理赵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仲裁,同时向用人单位发出律师函,明确告知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仲裁庭审中,用人单位仍坚持“劳务关系”的主张,称赵某是经人介绍临时到车间帮忙的,与企业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泽良律师当庭出示了工资流水、排班记录、微信工作聊天记录等证据,指出赵某长期、稳定地接受企业管理、从事企业安排的工作并获取报酬,双方之间完全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仲裁庭经审理后,采纳了泽良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决确认赵某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拿到确认劳动关系的裁决书后,泽良律师第一时间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经调查核实,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确认赵某所受伤害为工伤。随后,赵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九级伤残。
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泽良律师代理赵某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项法定待遇。用人单位起初仍试图拖延,泽良律师明确告知其若不在法定期限内支付,将立即启动劳动仲裁程序,届时企业不仅需要支付全部赔偿款项,还将面临仲裁成本增加和声誉影响。
最终,在泽良律师的持续跟进和有力交涉下,用人单位同意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赔偿款项。赵某共计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赔偿合计二十余万元,款项在约定时间内全部到账。
“要不是泽良律师帮我一步步把劳动关系确认下来,我可能到现在连工伤都认定不了。”赵某说,“右手落下残疾,心里本来很绝望,是律师让我重新相信法律是讲道理的。”
如您或身边的人正面临工伤认定难、赔偿无门的困境,欢迎拨打泽良律师事务所咨询热线:0592-5973521,泽良工伤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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