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26
205
离婚时,房产往往是夫妻双方争夺最激烈的财产。尤其当房产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时,这笔钱到底是赠与还是借款?房产份额该如何划分?这类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也是许多离婚当事人最困惑、最焦虑的问题。
在漳州,一起因父母出资购房引发的离婚房产分割纠纷,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律师凭借对证据规则的精准把握和对法律条文的深刻理解,成功为当事人保住了房产份额,避免了人财两空的困境。
李某(女)与王某某(男)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不久,王某某的父母出资120万元,作为首付款为小两口在漳州市区购置了一套商品房,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剩余房款由夫妻二人共同申请银行贷款偿还。婚后初期,两人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推移,因性格差异和生活琐事,矛盾逐渐激化。2023年,李某与王某某开始分居,2024年初,王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庭审中,双方对离婚本身没有异议,争议焦点集中在房产分割上。王某某及其父母主张,当初的120万元首付款是借款,并非赠与,要求李某共同承担这笔债务,并在分割房产时先行扣除。王某某还提出,自己在婚内承担了绝大部分房贷还款,应当多分房产份额。面对突如其来的债务主张,李某感到既震惊又委屈。她表示,婚后自己一直勤俭持家,房贷也从夫妻共同收入中支出,如今却被对方要求背负一笔从未约定的债务,还要面临房产份额缩水的风险。
李某经朋友介绍,找到了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团队律师在听取案情后,敏锐地意识到,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的性质如何认定——是赠与还是借款?这一认定将直接决定房产分割的基数。
围绕这一核心争议,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律师制定了周密的诉讼策略。首先,律师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本案中,王某某父母出资时并未与夫妻双方签订任何借款协议,也未约定还款事宜,依法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其次,律师指导李某收集了关键证据。一方面,律师引导李某梳理了购房时的转账记录、银行流水,证明首付款直接用于购房;另一方面,律师协助李某整理了婚内家庭共同开支的记录,包括房贷还款明细、日常生活消费凭证等,用以反驳王某某关于独自承担房贷的主张。律师还指导李某调取了与王某某及其父母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王某某父母在购房时明确表示“帮你们把家安好”,这一表述进一步印证了赠与的意思表示。
在诉讼预判方面,律师分析,王某某方极有可能以“父母出资系借款”为由主张债务,并可能提交其父母与王某某单方签订的借条。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应对方案,重点审查借条的形成时间、签字真实性以及是否存在事后补签的嫌疑。
庭审交锋异常激烈。王某某方当庭出示了一份落款日期为购房当年的借条,主张该笔款项为夫妻共同债务。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律师当即对该借条的真实性提出质疑,指出借条上仅有王某某一人签字,李某从未知晓,且借条的形成时间与出资时间存在明显矛盾,有事后补签的嫌疑。同时,律师强调,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王某某方主张借款关系,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而本案中并无任何证据表明李某有借款的意思表示。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王某某父母出资时未明确约定为借款,亦无证据证明李某知晓并同意该笔款项为借款,依法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关于王某某主张多分房产份额的意见,法院认为,婚内房贷还款均来源于夫妻共同收入,王某某未能举证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用于还贷,故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房产归王某某所有,王某某需向李某支付相应的房产折价款,折价款金额充分体现了李某应得的房产份额,成功为李某保住了其在房产中的合法权益。
“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所的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专业,更让我在无助的时候看到了希望。”李某在拿到判决书后感慨道。
如有婚姻家事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律所婚家专线:4006191869,专业律师一对一解答。
© 2023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