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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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理赔实践中,投保人因故未按期缴纳保费导致保单效力中止,随后申请复效并补缴保费,却在复效后的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往往以“复效等待期出险”为由拒绝赔付。这类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保单复效后重新计算的等待期是否有效?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成立?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又该如何保障?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应当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公司在复效时对等待期的重新计算负有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湖北的赵某就遭遇了这样一起纠纷——他在保单复效后不久被确诊罹患甲状腺癌,保险公司以“复效等待期出险”为由拒赔。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通过细致的条款分析和证据梳理,成功攻破保险公司的等待期条款争议,最终助力赵某获赔六十万元保险金。
赵某是湖北省武汉市的一名企业中层管理人员,2021年3月,他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额为六十万元,缴费方式为年缴。投保时,赵某身体健康,如实填写了健康告知问卷,保险公司也正常承保。
2022年4月,赵某因工作繁忙疏忽了缴费,保单宽限期届满后仍未缴纳续期保费,保单效力随之中止。2022年7月,赵某向保险公司申请保单复效,并按保险公司要求补缴了欠缴保费及利息。保险公司在复效时,向赵某出具了一份《保单复效确认书》,其中载明“保单复效后,等待期重新计算”。赵某当时未仔细阅读该条款,便签字确认。
2022年10月,赵某在单位组织的体检中发现甲状腺结节异常,经医院进一步检查,被确诊为甲状腺乳头状癌。赵某随即住院接受手术治疗,出院后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
然而,保险公司在审核后作出了拒赔决定,理由是:保单复效后等待期重新计算,赵某确诊时间距离复效日不足三个月,仍处于等待期内,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赵某感到十分委屈和不解。他认为自己已经补缴了保费,保单恢复效力,为何还要重新计算等待期?况且,他在投保时身体健康,从未隐瞒任何情况,如今确诊癌症,保险公司却拒绝赔付,这让他感到既无助又愤怒。
在朋友的推荐下,赵某联系了泽良律师事务所。泽良保险拒赔律师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后,认为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保险公司在保单复效时重新计算等待期的条款是否有效?保险公司是否就该条款向赵某履行了充分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确定了三个关键突破点。
第一,保险公司对复效等待期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赵某申请复效时,保险公司仅在其出具的《保单复效确认书》中简单载明“等待期重新计算”,并未就该条款的含义、法律后果及对赵某权益的影响进行明确说明,赵某也未在确认书上单独签字确认已知悉该条款。因此,该条款对赵某不发生效力。
第二,复效等待期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复效等待期条款实质上限制了保险人的赔付责任,属于免责条款范畴。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履行该义务,该条款不应被认定有效。
第三,赵某的疾病并非在等待期内发生。根据保险法理论与实践,等待期的立法本意在于防范投保人带病投保的道德风险。本案中,赵某在投保及复效时均身体健康,无任何甲状腺相关病史,其确诊癌症系复效后新发生的风险事故,不属于带病投保情形。保险公司机械地以“复效等待期”计算为由拒赔,违背了等待期条款的立法目的,也不符合公平原则。
在证据策略方面,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指导赵某系统收集了以下证据:一是投保时的健康告知问卷及体检报告,证明赵某投保时如实告知且身体健康;二是保单复效申请书及补缴保费凭证,证明赵某已履行复效手续并补缴保费;三是《保单复效确认书》,用以审查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四是医院出具的确诊病历、病理报告及住院记录,证明赵某确诊时间及病情;五是赵某历年体检报告,证明其无甲状腺相关既往病史。
在诉讼预判方面,泽良保险拒赔律师预判保险公司可能辩称:复效等待期条款系保险行业惯例,赵某在《保单复效确认书》上签字即视为认可该条款。对此,律师提前准备了反驳意见,强调签字确认不等于保险公司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须举证证明其已就该条款向赵某进行了口头或书面的明确解释。
在完成充分准备后,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代理赵某向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六十万元及利息。
庭审中,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交锋。保险公司坚持认为,赵某在《保单复效确认书》上签字,即表示其已阅读并理解复效等待期条款,该条款合法有效,赵某确诊时处于等待期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付责任。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则针锋相对地指出:第一,保险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已就复效等待期条款向赵某进行过明确说明,仅凭签字不足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第二,复效等待期条款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未尽说明义务,该条款不发生效力;第三,赵某的疾病系复效后新发生的风险事故,不存在带病投保情形,保险公司拒赔有违公平原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在保单复效时重新计算等待期的条款,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就该条款向赵某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该条款对赵某不发生效力。同时,赵某在投保及复效时均不存在带病投保情形,其确诊甲状腺癌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事故。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赵某支付保险金六十万元及相应利息。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主动履行了赔付义务,赵某顺利收到了六十万元保险金。
“如果不是遇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赵某在收到赔款后感慨地说,“他们不仅专业,而且耐心,把我所有的情况都梳理得清清楚楚,让我重新相信法律是公平的。”
若您也遇到保险拒赔问题,可拨打电话0592-5973521咨询泽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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