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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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疾险理赔纠纷中,最常见的争议莫过于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并拒赔。许多家庭在确诊重大疾病后满怀希望地申请理赔,却等来一纸拒赔通知,理由往往是几年前的某次体检异常或就诊记录未在投保时说明。这类争议的核心在于:投保人的告知义务边界在哪里,保险公司的询问范围有多广,以及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保险法确立的「询问告知主义」原则是投保人仅需对保险公司明确询问的事项如实回答,而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未主动告知的概括性事项为由拒绝赔偿。本案中,青岛一位企业职工李某因确诊肺癌申请重疾险理赔,保险公司以其投保前存在肺部结节就诊记录未告知为由拒赔。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证据组织,成功突破健康告知瑕疵抗辩,最终助力李某获赔七十八万元保险金。
李某是青岛市某企业的一名中层管理人员,今年四十五岁。二零二一年三月,李某通过保险代理人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八十万元,保险期间为终身。投保时,保险代理人指导李某填写了电子投保单,其中健康告知部分包含一系列询问事项。李某回忆,代理人当时并未逐项询问,只是快速操作并让其确认。由于李某平时身体尚可,仅有轻度高血压,便未特别在意。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李某在单位组织的年度体检中发现肺部有阴影,随后前往医院进一步检查,最终确诊为左肺腺癌。这一消息对李某及其家庭犹如晴天霹雳。在经历手术和初期治疗后,李某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然而,保险公司在调查后发出拒赔通知书,理由是:李某在投保前两年内曾有两次门诊就诊记录,诊断包括「肺结节随访」和「慢性支气管炎」,但在投保时未在健康告知中如实告知,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
保险公司主张,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认为,肺结节与肺癌存在医学上的关联性,李某未告知该事项,构成重大过失,因此拒赔并解除合同。
李某感到十分委屈。他回忆,投保时代理人并未详细询问是否有过肺结节或支气管炎,自己也没有刻意隐瞒。突如其来的拒赔,让本已承受疾病压力的家庭雪上加霜。治疗费用已经花去十余万元,后续康复仍需持续支出。在朋友介绍下,李某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希望专业律师能帮他讨回公道。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就健康告知事项进行了明确询问,李某未告知的肺结节就诊记录是否构成重大过失,以及该未告知事项与肺癌的发生是否存在足以影响承保决定的因果关系。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组成专案小组,从以下三个关键点展开突破。第一,发现投保流程存在瑕疵。律师调取了电子投保的操作日志和代理人证言,发现健康告知页面停留时间极短,且代理人未对「肺部疾病」等询问项进行任何口头解释或强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其就肺结节事项进行了明确询问。第二,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之间缺乏直接因果关系。律师咨询了医学专家,确认李某投保前的肺结节为良性随访,与两年后确诊的肺癌在病理类型和病程上无必然联系。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五款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三,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未进行必要的健康核查。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未要求李某体检,仅凭简单告知即承保,说明其认为该告知已足以评估风险,事后又以未告知为由拒赔,有违诚信原则。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李某收集了投保时的电子保单、与代理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投保后的体检报告以及完整的就诊病历。同时,律师申请法院向保险公司调取核保规则和投保流程说明,以证明保险公司对同类风险的核保标准。针对保险公司可能主张的「故意隐瞒」,律师提前准备了李某历年体检报告,证明其肺结节为偶然发现且医生建议定期随访,不存在故意隐瞒的动机。
预判到保险公司会在诉讼中坚持「重大过失」和「因果关系」两点抗辩,律师制定了以「询问告知主义」为主、「因果关系否定」为辅的诉讼策略,并准备了多份类案判决作为参考。最终,律师代理李某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八十万元及利息。
庭审中,双方围绕健康告知的询问范围和因果关系展开了激烈交锋。保险公司出示了投保单和就诊记录,坚称李某未告知肺结节事项构成重大过失,足以影响其承保决定。泽良律师则指出,投保单中关于肺部疾病的询问项为概括性询问,未明确指向肺结节或支气管炎,且代理人未进行任何解释说明,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明确询问义务。同时,律师提交的医学专家意见表明,李某投保前的肺结节为良性,与后来确诊的肺癌无直接医学关联,未告知事项并未增加保险事故发生的风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在投保过程中未就肺结节事项进行明确询问,李某不负有主动告知义务;且保险公司未能证明未告知事项与肺癌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拒赔理由不成立。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保险金七十八万元。保险公司未上诉,判决生效后,李某顺利拿到了理赔款。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李某感慨万千:“如果不是泽良保险拒赔律师的坚持,我可能真的就放弃了。他们不仅帮我拿回了救命钱,更让我相信法律是公平的。”
泽良律师事务所是全国专攻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协作团队人数三百六十余人,多次荣登央视《法律讲堂》分析讲解保险拒赔案件,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一万五千余件。律所坚持“垫付差旅费后收费”的模式,全国办理保险拒赔案件。如有保险拒赔法律问题,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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