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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医疗险住院费用被拒赔案:泽良保险拒赔律师突破免责条款,助力获赔二十余万元

2026-09-01      191     

在保险理赔中,最让投保人困惑的莫过于:明明买了医疗险,住院治疗却被告知“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而拒赔。医疗险作为健康保障的重要防线,其理赔范围、免责条款的界定,常常成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争议焦点。面对拒赔,投保人往往感到无助,但法律并非没有回应。


本案中,山东济南的张某因突发疾病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二十余万元,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遭以“既往症不属于保险责任”为由拒赔。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深入剖析保险合同条款,成功突破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抗辩,最终助力张某获赔二十余万元保险金,维护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张某,山东济南人,是一名普通的公司职员。2023年,他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医疗险,保险期限一年,保额三十万元,保险条款中约定了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责任。投保时,张某如实填写了健康告知问卷,未隐瞒任何既往病史。


2024年3月,张某因突发急性胰腺炎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住院治疗二十余天,共产生医疗费二十余万元。出院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提交了完整的病历、费用清单及发票。然而,保险公司在审核后,以“张某投保前已有胰腺炎病史,本次住院属于既往症复发,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出具了拒赔通知书。


张某对此感到十分委屈:“我投保时明明如实告知了身体状况,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现在出险了却说我隐瞒病史,这太不公平了。”他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但对方坚持拒赔,张某无奈之下,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泽良保险拒赔律师。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张某的住院治疗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既往症”免责情形,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接手案件后,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分析:


第一,审查保险合同条款。律师发现,保险条款中对“既往症”的定义为“本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且投保人已知的疾病或症状”,而张某在投保时,其胰腺炎病史已治愈多年,且投保时无任何症状,不属于“已知的疾病”。


第二,调查投保过程。律师调取了投保时的录音录像资料,发现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销售过程中,并未对“既往症”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也未要求张某提供既往体检报告。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负有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三,分析医学证据。律师咨询了医学专家,确认张某本次急性胰腺炎发作与既往病史无直接因果关系,属于新发疾病,而非“既往症复发”。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张某收集了投保时的录音录像、保险合同原件、病历资料、费用清单等证据,并申请了医学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以证明本次住院治疗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在诉讼预判上,律师预判保险公司可能会以“张某未如实告知”为由抗辩,因此提前准备了张某的健康告知问卷及投保时的沟通记录,以证明张某已尽到如实告知义务。


最终,律师代理张某向济南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二十余万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坚持认为张某的住院治疗属于“既往症”,并提交了张某多年前的住院病历作为证据。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则指出,该病历显示张某的胰腺炎已治愈,且本次住院的病因诊断为新发急性胰腺炎,与既往病史无关。同时,律师强调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因此该条款对张某不产生效力。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张某本次住院属于“既往症”,且未能证明其已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故其拒赔理由不成立。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张某保险金二十余万元。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张某感慨道:“如果不是遇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专业,还一直耐心听我讲完整个经过,让我重新相信法律是公平的。”


如果您也遭遇了保险拒赔,不妨联系泽良律师事务所,专业的保险拒赔律师将为您提供帮助。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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