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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靶向药、免疫抑制剂等高价处方药往往需要患者凭处方到院外药房自费购买,而保险公司常以“院外购药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赔,让患者一面承受疾病压力,一面背上巨额自费账单。事实上,监管规则为投保人划定了清晰边界:《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要求,保险公司拟定医疗保险产品条款时,应当尊重被保险人接受合理医疗服务的权利,不得在条款中设置不合理的或者违背一般医学标准的要求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保险法》第十九条亦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中,不合理地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义务的条款无效。泽良律所在浙江省宁波市代理的一起乳腺癌理赔案中,面对保险公司以“院外双靶药不在责任范围”为由的拒赔,我们精准运用法律武器,成功抗辩,为客户追回32万元医疗费用。
案情描述
宁波的阿霞,45岁,在外贸公司做财务。2019年投保了一份百万医疗险,年缴保费三千余元。2024年8月,阿霞洗澡时摸到左乳肿块,穿刺确诊为HER2阳性浸润性乳腺癌,Ki-67指数较高,复发风险大。医生推荐双靶方案——帕妥珠单抗联合曲妥珠单抗,并明确告知:医院药房无此药,按当地医保政策需凭医生处方到院外指定药房购买,一年自费约32万元。阿霞咬咬牙,变卖了理财产品开始治疗,同时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很快回复:“您院外购买的帕妥珠单抗、曲妥珠单抗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我司不予赔付。”理由是合同条款约定“仅赔付在医院内发生的药品费用”。阿霞拿着医生开具的处方笺反复看——处方上写得清清楚楚:因本院无药,嘱院外购药,HER2阳性乳腺癌双靶一线治疗,用药合理必要。她怎么也想不通:同样是救命的药,凭医生处方买的,换个地方买就不赔了?六个疗程下来自己已垫付十多万,后续治疗还不知道能不能续上。经病友推荐,阿霞联系了泽良律师事务所。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合同限定“院内购药”的格式条款,能否对抗医生处方确定的合理且必要的用药需求。
泽良律所的法律分析与维权策略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指出:1. 依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不得以不合理或违背一般医学标准的要求作为给付条件——药品是否合理必要,取决于医学判断而非购买地点,HER2阳性乳腺癌按诊疗指南使用双靶方案属于标准一线治疗,医生处方、病理报告与购药发票已构成完整证明,保险公司以“院内购药”为由拒赔,实质是设置了不合理、违背医学实践惯例的给付门槛;2. 依据《保险法》第十九条,合同条款将“院外购药”一律排除在保障之外,架空了医疗险补偿合理医疗费用的核心功能,不合理地免除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该格式条款应属无效;3. 退一步讲,即便该条款被认定为有效,按《保险法》第三十条的通常理解,“在医院内发生的费用”应指“由医院诊疗行为产生的费用”,医院无药而由医生处方指引至院外购买,仍属诊疗链条的一部分,两种解释并存时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泽良律师指导阿霞补充收集了主治医师书面的用药必要性说明、医院药房缺药证明、院外药房的处方笺与增值税发票、用药后的疗效评估报告等材料,把“医学必需”与“费用真实”两个要件钉死。同时,泽良律师团队经手大量浙江地区保险纠纷案件,对当地各级法院的裁判尺度了然于心,对保险公司可能提出的“条款约定优先”抗辩提前布防。基于上述分析,泽良律师代理阿霞启动法律程序主张理赔。
案件结果
最终,阿霞成功获赔医疗费用保险金32万元。拿到赔款那天,阿霞说:“一年花三千块买保险的时候,真没想到理赔会这么难。同样是医生开的救命药,凭什么换个地方买就不认账?泽良律师一句话点醒了我——合理且必要的费用,保险公司就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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