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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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关于“重大疾病”的定义,常与临床医学标准存在落差,保险公司往往以“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标准”为由拒赔,把一张写满数值门槛的合同变成挡箭牌。对此,法律与监管并非无能为力:《保险法》第三十条确立了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原则”,当合同条款存在两种以上解释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同时要求,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保险人按通行标准确诊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诊断标准与合同约定不符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泽良律所在广东省佛山市代理的一起急性心肌梗死理赔案中,面对保险公司以“肌钙蛋白指标未达合同数值门槛”为由的拒赔,我们精准运用法律武器,成功抗辩,为客户赢得40万元重疾保险金。
案情描述
佛山的强哥,48岁,在陶瓷厂当车间主任。2018年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额40万元。2024年12月,强哥在车间巡视时突发剧烈胸痛,大汗淋漓、面色苍白,被同事紧急送医,心电图提示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肌钙蛋白显著升高并呈动态演变,随即行急诊冠状动脉造影加支架植入术,开通了完全闭塞的前降支,住院半个月才脱离危险。出院后,强哥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心想支架都放了,重疾险总该赔了。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您本次心肌梗死的肌钙蛋白数值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较重急性心肌梗死’定义标准,且射血分数未见明显下降,我司暂不承担给付责任。”强哥拿着病历愣住了——医生明明诊断“急性心肌梗死”并紧急做了支架手术,命都差点没了,怎么到了保险公司嘴里就成了“不够严重”?经同事介绍,他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本案核心争议在于:保险公司设定的数值门槛,是否把临床上已经确诊、危及生命并接受了急诊介入治疗的心梗患者,排除在重疾保障之外;射血分数未见明显下降,又能否反证患者不够“重”?
泽良律所的法律分析与维权策略
泽良律师接案后指出关键突破点:1. 依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合同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强哥的症状、心电图动态演变、心肌标志物显著升高并呈动态变化、冠脉造影证实前降支完全闭塞,完全符合临床通用的急性心肌梗死诊断标准,保险公司以单一数值细节否定临床确诊,于法无据;2. 依据《保险法》第三十条,对“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的定义应结合诊疗实际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肌钙蛋白峰值受就诊时机影响极大,强哥发病后迅速就医并完成再灌注治疗,峰值被及时的治疗“截断”,恰是治疗及时的体现,而非病情不重;3. 射血分数并非判断心梗严重程度的唯一指标,急诊期与恢复期检查结果本就不同,且强哥梗死面积大、开通血管前血流中断时间较长,心功能评估应结合整体病情;4. 依据《保险法》第十九条,若将“数值门槛”解释为一切急性心梗患者均可不赔,则该条款实质上架空重疾险的核心保障,不合理地免除保险人责任,应属无效。泽良律师指导强哥收集了急诊病历、心电图系列报告、肌钙蛋白动态监测记录、冠脉造影与支架手术记录、出院小结等七项材料,并调取心内科指南中关于心梗诊断与治疗时机的专业文献作为支撑。同时,泽良律师团队经手大量广东地区保险纠纷案件,对当地各级法院在保险拒赔案件中的裁判倾向有精准把握,针对“数值标准”抗辩准备了完整的医学与法律双重论证。基于上述分析,泽良律师代理强哥主张全额理赔。
案件结果
在泽良律师的代理下,经诉讼程序,保险公司最终向强哥全额赔付了40万元重疾保险金。拿到赔款那天,强哥说:“支架放进去那天我以为自己捡回一条命,收到拒赔通知才知道后面还有一仗要打。保险公司拿数字卡人,泽良律师拿证据和法律说话,这一仗我心服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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