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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猝死拒赔案: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击破“猝死非意外”抗辩,助家属获赔80万

2026-09-09      162     

意外险理赔中,“意外”与“疾病”的定性之争是最常见的争议焦点,也最考验保险人的合同诚信。依照《保险法》第十七条与相关司法解释,免责事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经保险人提示说明,未作约定的,保险人不得事后以内部理赔口径限制赔付;同时,依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保险人主张事故属于其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应当就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泽良律所在湖北省襄阳市代理的一起意外险理赔案中,面对保险公司以“猝死属于疾病范畴、非意外事故”为由的拒赔,我们精准运用法律武器,成功抗辩,为客户赢得80万元意外保险金。

案情描述

襄阳的周师傅,46岁,是物流公司的一名长途司机,常年跑车,身体看着壮实。2023年,公司为其投保了一份意外险,保额80万元。2025年3月的一个深夜,周师傅收车回家途中突然倒地,路过的市民拨打120,急救人员到场时他已无生命体征,现场抢救后仍未能挽回。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载明“心源性猝死(待排)”,因家属未申请尸检,具体死因并未最终明确。妻子阿珍料理完后事,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拒赔:“猝死属于疾病范畴,不属于意外事故,不在意外险的保障范围之内。”阿珍愣住了——丈夫平日身体硬朗,单位体检也没查出心脏病,人说没就没了,保险公司一句“不算意外”就把80万保额抹掉了。她在网上搜索同类案例时看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的信息,随即来电咨询。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周师傅投保的意外险合同通篇未将“猝死”列为免责情形,也未对“意外”作出排他性界定,保险公司能否以内部理赔口径认定猝死不赔?事发突然、未及尸检的死亡,又该由谁来承担死因不明的后果?

泽良律所的法律分析与维权策略

泽良律师接案后指出突破点:1. 从合同文义看,周师傅的意外险合同未将“猝死”明确列入免责条款,亦未约定“仅赔付外来暴力致伤”之类的限制性表述,保险公司以“猝死非意外”拒赔,实质是以内部理赔口径代替合同约定,缺乏合同依据;2. 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即便保险公司主张猝死属于免赔范畴,其既未在合同中列明、亦未向投保人作出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和明确说明,该主张依法不能对抗受益人的索赔权利;3. 从举证责任看,周师傅突发倒地、死亡过程具有外来突发性,且事发后保险公司既未及时组织尸检,亦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死亡系确诊疾病直接导致,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保险人主张“疾病致死不属意外”却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4. 死亡证明载明“待排”,恰恰说明死因未经病理学确认,此时作出不利于受益人的推定更无依据。5. 从保障功能看,意外险以小额保费分散突发人身风险,若对死因未明的突发死亡一律拒赔,无异于将本应由保险人承担的调查核实成本转嫁给受益人,背离了意外险的设计初衷。泽良律师指导阿珍收集了死亡证明、120急救出诊记录、现场目击者证言与社区证明、投保单原件及保费缴纳记录等证据,并梳理了同类情形下各地法院的裁判观点。同时,泽良律师团队经手大量湖北地区保险纠纷案件,对当地各级法院在意外险猝死争议中的裁判倾向有精准把握。基于上述分析,泽良律师代理阿珍主张全额理赔。

案件结果

经泽良律师的多轮法律交涉,保险公司最终向阿珍支付了意外保险金80万元。拿到赔款那天,阿珍说:“丈夫走得突然,保险公司说他‘不算意外’,我觉得天都塌了。泽良律师把合同里没有约定的事摆到台面上,保险公司才认了这笔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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