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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脑中风拒赔案:泽良保险拒赔律师破解“未达后遗症标准”拒赔,助投保人获赔50万

2026-09-09      167     

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关于“重大疾病”的定义常与临床医学标准存在落差,保险公司往往以“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标准”为由拒赔。《保险法》第三十条确立了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原则”,当合同条款存在两种以上解释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同时,重疾险保障的是疾病带来的重大损失后果,保险公司设置的观察期与量化门槛,必须以尊重临床事实为前提,不得沦为拖延赔付、规避责任的工具。泽良律所在山东省烟台市代理的一起脑中风理赔案中,面对保险公司以“后遗症程度未达合同定义”为由的拒赔,我们精准运用法律武器,成功抗辩,为客户赢得50万元重疾保险金。

案情描述

烟台的宋叔,55岁,做海产品批发生意,平日里进货出货全靠他张罗。2019年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额50万元。2024年10月,宋叔在店里招呼客人时突然口齿不清、右侧肢体无力,整个人滑坐到地上,家人紧急送医,确诊脑出血并大面积脑梗死。住院两个多月,右侧肢体始终没能恢复,出院时仍偏瘫在床,吃饭穿衣都要人照料。出院后,宋叔的儿子小宋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发来《理赔决定通知书》:“您出院后至今未满180天,无法确认肢体功能丧失程度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脑中风后遗症’定义标准(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或肌力III级以下),我司暂不承担给付责任。”小宋急了——父亲的右手已经抬不起来,右腿拖不动,走路都要人扶,医生也说了大面积脑梗后恢复希望渺茫,保险公司却说“还要再等180天看情况”。父亲每月的康复费用只增不减,理赔款却遥遥无期。经朋友介绍,小宋联系了泽良律师事务所。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合同要求的“180天观察期”与“后遗症程度”的认定标准,应如何理解与适用,功能障碍的客观事实能否被“时间未满”一票否决。

泽良律所的法律分析与维权策略

泽良律师接案后指出关键突破点:1. 依据《保险法》第十九条、第三十条,合同将“发病180天后仍遗留功能障碍”设为赔付门槛,但既未说明该期限的医学依据,也未明确评估时点与评估机构,属于约定不明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借此拖延赔付缺乏正当性,依法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2. 从医学事实上看,宋叔脑出血合并大面积脑梗死,梗死区域波及运动功能区,出院时神经科肌力评估即为II级(仅能水平移动、不能对抗重力),康复三个月复查无实质改善,右侧偏瘫呈持续性、不可逆状态,其功能障碍程度客观上已达到重疾定义中“一肢及以上机能完全或基本丧失”的实质标准,不应以“时间未满”否定已经发生的事实;3. 重疾险的给付目的在于弥补重大疾病带来的收入损失与护理支出,宋叔的病情已造成家庭照护型负担,机械等待180天只会加重本可避免的家庭负担。同时,宋叔出院后的康复训练从未间断,康复档案完整记录了右侧肢体持续受限的客观状态,为认定后遗症提供了充分的医学依据。泽良律师指导小宋调取了历次神经科肌力评估记录、康复治疗档案、住院病历与影像报告,并申请康复医学鉴定,以客观评估报告固定伤残程度。同时,泽良律师团队经手大量山东地区保险纠纷案件,对当地各级法院的裁判尺度了然于心,针对保险公司“180天观察期”的拖延策略提前拟定应对方案。基于上述分析,泽良律师代理小宋主张全额理赔。

案件结果

经过法律程序,保险公司最终向宋叔支付了重疾保险金50万元。拿到赔款那天,小宋说:“父亲半边身子动不了,保险公司却让我们‘再等半年看’,这话听着心里凉。泽良律师说,功能障碍是事实,不是时间说了算——这话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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