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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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不是保险公司的“挡箭牌”。《保险法》第十七条明确要求,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条款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保险人对“免责情形”的提示说明义务,不因投保人签署“已阅读”而当然免除——尤其网络投保场景下,把免责条款折叠在一堆链接里,不等于向投保人作出了明确说明。泽良律所在山西省太原市代理的一起滑雪意外理赔案中,面对保险公司以“滑雪属高风险运动免责”为由的拒赔,我们精准运用法律武器,成功抗辩,为客户赢得100万元意外保险金。
案情描述
太原的小段,26岁,是名健身教练,酷爱冬季运动,身体素质出众。2023年投保了一份意外险,保额100万元。2024年1月,小段与朋友到滑雪场滑雪,在高级道一个转弯处失控冲出雪道,撞上防护网后摔下坡道,颈椎骨折伴脊髓损伤,经抢救保住了性命,却高位截瘫,经鉴定构成一级伤残,往后的人生都要在轮椅上度过。事故发生后,小段的父亲老段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拒赔:“滑雪属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列明的‘高风险运动’,依据合同约定,因高风险运动导致的事故不在保障范围内,我司不予给付。”小段瘫在床上,老段翻遍保险合同,在密密麻麻的免责条款里找到了“潜水、滑雪、跳伞等高风险运动”一行小字——他记得投保时全程在手机上操作,页面一路点“下一步”,从没有人给他逐条讲解过这些内容,投保回执上“已阅读并同意”的勾,也是系统默认勾好的。经朋友介绍,老段联系了泽良律师事务所。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滑雪作为大众普及的冬季休闲运动,其“免责条款”是否经过了保险公司的明确提示说明而对投保人发生效力。
泽良律所的法律分析与维权策略
泽良律师接案后指出:1. 从提示说明义务看,投保流程中免责条款仅以折叠链接形式藏在页面深处,无弹窗提醒、无加粗加色标注、无语音或人工讲解,系统默认勾选的“已阅读并同意”更不能证明投保人实际知悉条款内容,保险公司未履行《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亦无法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完成举证,该免责条款对小段不产生效力;2. 从条款内容看,“高风险运动”免责将滑雪等大众化休闲运动与专业极限运动混为一谈,范围过宽、界定模糊,若不作提示直接适用,属于《保险法》第十九条所指不合理地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3. 从事故实际看,小段在证照齐全、设施规范的商业滑雪场按正常方式滑雪,其风险属于普通消费者可以预见的运动风险范畴,与跳伞、攀冰等专业高危运动的危险程度不可同日而语,将商业滑雪场内的意外事故一概拒赔,背离意外险的保障初衷。泽良律师指导老段调取了投保流程操作录屏与页面截图、滑雪场经营资质与安全设施验收材料、事故现场照片与目击证言、伤残鉴定报告等证据。同时,泽良律师团队经手大量山西地区保险纠纷案件,对当地各级法院在免责条款效力争议中的裁判尺度了然于心。基于上述分析,泽良律师代理老段主张全额理赔。
案件结果
经过法律程序,保险公司最终向小段支付了100万元意外保险金。拿到赔款那天,老段说:“孩子这辈子站不起来了,保险公司还想拿一行小字打发我们。泽良律师说得在理:条款没讲明白,白纸黑字也不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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