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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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险理赔纠纷中,最常见的争议之一就是保险公司以「既往症」或「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付。投保人往往在确诊重大疾病后才发现,自己当初填写的健康告知成了保险公司拒赔的「铁证」。这类案件的核心问题在于:投保时的一个就诊记录,是否足以构成保险法意义上的「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能否据此完全免除赔付责任?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关键在于「足以影响」的认定标准,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询问和提示说明义务。本案中,山西太原的李某因肺癌申请医疗险理赔被拒,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有力的证据组织,成功突破「既往症」抗辩,助力李某获赔五十八万元保险金。
李某,男,四十余岁,山西太原人,从事个体经营。二零二一年初,李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百万医疗险,保额三百万元,保障期限一年,后续正常续保。投保时,保险公司通过电子投保单询问了若干健康事项,其中一项为「是否曾患有或被告知患有囊肿、结节、息肉等疾病」。李某当时回忆自己几年前体检时曾发现肺部有一个小结节,但医生告知无需特殊处理,定期复查即可,此后也未再进行复查。在填写健康告知时,李某认为该小结节已经消失或无关紧要,便勾选了「否」。
二零二三年三月,李某因持续咳嗽前往医院就诊,经CT检查发现肺部占位,后确诊为肺癌中期。住院治疗期间,李某进行了手术及后续化疗,累计医疗费用高达七十余万元。李某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后,保险公司调查发现李某在投保前曾有一次体检记录显示「肺部小结节」,遂以「投保前存在既往症、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付并解除合同。
面对高额的治疗费用和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李某感到既无助又委屈。他认为自己并非故意隐瞒,那个小结节当时医生都说没事,谁会想到几年后会变成肺癌?他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对方态度坚决,表示有体检记录为证,拒赔决定不会更改。李某几乎陷入绝望,不知道接下来的治疗费用该从哪里来。
后经朋友介绍,李某联系到泽良律师事务所。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在初步了解案情后,判断本案的关键在于两点:一是该体检记录是否构成保险法上的「既往症」;二是保险公司是否就健康告知事项尽到了明确说明和询问义务。李某随即委托泽良律师代理此案。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投保时体检发现的肺部小结节,是否属于医疗险条款中约定的「既往症」,以及李某未告知该情况是否构成「未如实告知」。
保险公司主张:李某在投保前已有肺部结节的就诊记录,属于既往症范畴;且李某在健康告知中勾选「否」,属于故意隐瞒,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
李某则认为:当时医生明确告知结节无需治疗,自己并未意识到这是需要告知的疾病,更不知道这与后来的肺癌有关联。
泽良律师在分析案件后,确定了三个关键突破点。第一,明确「既往症」的医学与法律双重认定标准。保险条款中通常将「既往症」定义为投保前已知或应知的疾病。但肺部小结节在医学上极为常见,多数为良性,且李某投保时并未被确诊任何疾病,仅是一次体检发现,不能简单等同于「既往症」。第二,审查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明确说明和询问义务。根据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保险公司对健康告知事项应当具体、明确地询问,不能以概括性条款要求投保人自行判断。本案中,保险公司的询问条款过于宽泛,未明确将「肺部结节」列为必须告知的事项。第三,证明李某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李某作为普通消费者,缺乏医学专业知识,依赖医生的判断是合理行为,其未告知行为不构成故意隐瞒。
在证据策略方面,泽良律师指导李某收集了投保前的体检报告、医生的诊断意见、投保时的电子投保流程截图等材料。同时,申请调取了保险公司的投保询问记录,证明其询问内容不够具体明确。此外,还委托医学专家出具意见,说明肺部小结节与肺癌之间并非必然因果关系,且多数小结节无需特别处理。
在办案预判方面,泽良律师分析保险公司可能会坚持「既往症」抗辩,并可能主张李某存在「重大过失」。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多份类案判例,证明在类似情形下,法院倾向于保护投保人利益,尤其是在保险公司询问不明确的情况下。
最终,泽良律师代理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医疗险保险金。庭审中,双方围绕「既往症」认定和「如实告知义务」展开了激烈交锋。
保险公司主张:李某投保前已有肺部结节记录,属于典型的既往症,且未在健康告知中如实填写,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泽良律师回应:首先,肺部小结节在投保时并未被确诊为疾病,医生也未建议治疗,不属于保险条款定义的「既往症」;其次,保险公司的健康告知询问过于笼统,未明确询问「肺部结节」,违反了明确说明义务;最后,李某作为非医学专业人士,基于医生意见未予告知,不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李某投保前的肺部小结节经医生诊断无需治疗,不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既往症」;保险公司在健康告知中未明确询问「肺部结节」事项,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李某未告知该情况不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医疗险保险金五十八万元。
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主动履行了赔付义务。李某拿到保险金后,特意向泽良律师表达感谢。他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我可能真的就放弃了。这笔钱不仅解决了我的治疗费用,也让我重新看到了希望。」
泽良律师事务所是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协作团队人数三百六十余人,多次荣登CCTV《法律讲堂》分析讲解保险拒赔案件,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一万五千余件。律所坚持「垫付差旅费后收费」的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保险纠纷案件。如您遇到医疗险、重疾险等保险拒赔问题,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泽良律师事务所将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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