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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靶向药、免疫抑制剂等高价处方药往往需要患者凭处方到院外药房自费购买,而保险公司常以“院外购药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赔。《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要求,保险公司拟定医疗保险产品条款时,应当尊重被保险人接受合理医疗服务的权利,不得在条款中设置不合理的或者违背一般医学标准的要求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保险法》第十九条亦规定,不合理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义务的格式条款无效。药品在哪里购买,不应成为衡量“是否救命”的标准,医生处方确定的合理且必要的用药,就应当属于医疗险的保障范围。泽良律所在福建省厦门市代理的一起肺腺癌理赔案中,面对保险公司以“奥希替尼系院外购药”为由的拒赔,我们精准运用法律武器,成功抗辩,为客户追回26万元医疗费用。
案情描述
厦门的吴先生,57岁,退休前是公交司机,开了三十年公交车,身体底子一直不错。2019年投保了一份百万医疗险。2024年,吴先生体检发现肺占位,进一步确诊肺腺癌,基因检测提示EGFR突变阳性,医生开具靶向药奥希替尼,并明确告知:该药需凭处方到院外指定药房购买,每月自费约1.5万元。吴先生坚持连续购药治疗一年,病情控制良好,自费药费共计26万元,期间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拒赔:“您院外购买的奥希替尼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合同约定仅赔付住院期间及门诊统筹范围内的院内用药,我司不予赔付。”吴先生拿着厚厚一沓购药发票愣了很久——医院药房没这个药,医生让他院外买,买回来了保险公司又不认,一年二十六万是自己和老伴从牙缝里省出来的,说不赔就不赔。经病友介绍,他联系了泽良律师事务所。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合同将“院外购药”整体排除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医生处方确定的一线靶向药费用应否纳入赔付。
泽良律所的法律分析与维权策略
泽良律师接案后指出:1. 依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不得以不合理或违背一般医学标准的要求作为给付条件——奥希替尼是EGFR突变阳性肺腺癌的一线标准靶向药,医生处方明确、用药周期规范、病情控制良好,费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不存在任何争议,保险公司仅因“购药地点在医院外”拒赔,实质是设置不合理、违背肿瘤治疗现实的给付门槛;2. 依据《保险法》第十九条,合同条款把“院外购药”一律排除在外,架空了医疗险补偿合理医疗费用的核心功能,不合理地免除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该格式条款应属无效;3. 依据《保险法》第三十条,对“院内用药”的约定存在两种以上理解时,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医院药房无药、医生处方指引院外购买,是当前肿瘤靶向治疗的普遍现实,用药本身仍属于诊疗行为的延伸;4. 奥希替尼月均费用高昂,若患者家庭无力自担,治疗即告中断,保险公司拒赔直接威胁吴先生的后续治疗。泽良律师指导吴先生收集了基因检测报告、医生处方笺、医院药房缺药证明、院外药房购药发票与用药记录、历次复查评估报告等证据,形成完整的医学与费用证据链。同时,泽良律师团队长期深耕厦门地区,对当地法院在保险纠纷中的裁判倾向、举证分配规则有精准把握。基于上述分析,泽良律师代理吴先生启动法律程序主张理赔。
案件结果
在泽良律师的代理下,经诉讼程序,保险公司最终赔付了26万元医疗费用。拿到赔款那天,吴先生说:“药是医生让买的,病是实打实治的,保险公司偏说‘没在医院里买就不算数’。泽良律师说得对:治病救人的账,不该卡在药房的门槛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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