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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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学徒”“外包人员”是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用工常态,但保险公司常以“未录入投保清单”为由拒绝向伤亡员工赔付,把保障变成一纸空文。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精神,用工之日即建立劳动关系,实际接受管理、从事劳动并领取报酬的人员即为雇员;《保险法》第三十条亦确立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原则,当“投保人员清单”的认定存在争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泽良律所在四川省成都市代理的一起雇主责任险理赔案中,面对保险公司以“学徒系临时工未录入名单”为由的拒赔,我们精准运用法律武器,成功抗辩,为客户追回40万元保险金。
案情描述
成都的赵老板经营一家川菜馆,后厨加服务员共二十来人,生意红火时还常招短期帮工。2023年他为门店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保额50万元,投保时按当时在册的正式员工名单申报。2024年10月的一个傍晚,后厨燃气软管老化泄漏,点火瞬间爆燃,正在备菜的学徒小汪被火焰灼伤,全身大面积烧伤,住院治疗数月,光医疗费就花去四十多万,家里为此背上了债。出院后,赵老板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拒赔:“经核实,伤者系一个月前到店的学徒,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录入投保人员清单,不在承保范围之内;且事发时其存在操作不当,属于重大过失,我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赵老板急了:小汪虽然才来一个月,但每天按时到店、切菜备菜、领取工资是事实,保险是按人头交的钱,怎么就“不在承保范围”了?再说了,当时小汪离灶台还有几步远,爆燃是软管老化漏气所致,跟一个学徒的操作有什么关系?经餐饮同行介绍,他联系了泽良律师事务所。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按雇员人数投保的雇主责任险,投保后新入职、未及时更新名单的员工是否受保障。
泽良律所的法律分析与维权策略
泽良律师接案后指出:1. 从法律关系看,小汪虽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实际在店工作一个月、接受店主管理并领取报酬,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小汪属于雇主责任险保障的“雇员”范畴;2. 从投保实质看,雇主责任险按雇员人数定额计收保费,保费覆盖的是门店的整体用工风险而非某个名单上的个体,投保时漏列新入职员工属于投保环节的技术性疏漏,若保险公司以名单漏录为由整体拒赔,将令按人缴费的保障制度形同虚设,依据《保险法》第三十条,对“投保人员清单”条款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3. 从事故成因看,本次爆燃系燃气软管老化泄漏引发,起火点在灶具软管连接处,与操作台边备菜的小汪无关,保险公司主张其“操作不当、重大过失”却拿不出任何证据,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应承担不利后果;4. 雇主责任险承保的是雇主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无论从用工事实还是从事故因果看,赵老板的赔偿责任都是明确的。泽良律师指导赵老板收集了工资发放记录、考勤打卡记录、门店监控录像、燃气部门的事故检测报告、医疗费用单据等证据。同时,泽良律师团队经手大量四川地区保险纠纷案件,对当地各级法院在雇主责任险争议中的裁判尺度了然于心。基于上述分析,泽良律师代理赵老板主张理赔。
案件结果
经泽良律师介入后,保险公司最终向小汪支付了40万元保险金。拿到赔款那天,赵老板说:“小汪在我这儿干了没满月,可工伤该算还得算。泽良律师一句话点醒我:按人头交的保费,保险公司不能只认名单不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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