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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女工下班买菜途中遇车祸案:泽良工伤律师认定合理路线,助十级伤残双重获赔

2026-09-11      152     

绍兴某纺织厂,阿芳做挡车工六年。2024年7月的一天傍晚,她下班后骑电动车去离家最近的菜市场买菜,准备回家做饭。就在离菜市场还有几百米的路口,一辆小货车突然变道,把她连人带车撞倒在地。阿芳被送到医院,诊断为左锁骨骨折、左桡骨远端骨折,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交警认定小货车司机负全责。可当她找厂里申报工伤时,却碰了钉子。

厂里推诿:“你绕路了,不是合理路线”

阿芳出院后左手打着石膏,锁骨上还留着钢板的印子。她找厂里人事,人事经理说:“下班就该直接回家,你绕去买菜,不是合理路线,这算你自己的事,找肇事司机赔去,跟厂里没关系。”阿芳想不通,菜市场就在回家路上,顺路买个菜怎么就不算数了。找到泽良律师时,她举着打了石膏的胳膊,问:“我下班顺路买个菜被车撞了,厂里真的一点责任都没有吗?”

厘清“合理路线”,锁定上下班途中工伤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上下班途中”的情形作了规定,其中明确,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属于“上下班途中”。顺路买菜属于日常生活所需,合理路线应当包含这样的绕行。律师随即指导阿芳收集证据:一是厂里的排班表和下班打卡记录;二是事发路口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对方全责;三是事故地点与家、菜市场的位置关系图,证明菜市场在回家顺路上;四是目击者的证言;五是医院的急诊病历和手术记录;六是厂里发放的工资条。证据齐备,“绕路”的说法站不住脚。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2024年9月,泽良律师向绍兴市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厂方抗辩称阿芳买菜属私人事务,不属于上下班途中。律师在意见书中指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阿芳买菜系日常生活所需,路线属合理范围。人社部门采纳律师意见,2024年11月作出工伤认定。伤情稳定后,阿芳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左腕关节功能障碍,评定为十级伤残。

赔偿计算:工伤待遇与侵权赔偿双重获赔

泽良律师为阿芳逐项核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不影响其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赔偿。律师以完整证据链证明事故经过、责任划分和伤情后果,一方面推进工伤待遇,另一方面向肇事方主张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侵权赔偿。2025年3月,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先后到位,合计十余万元。阿芳说:“我以为是普通的买菜路,没想到法律也站在我这一边。”

泽良律师事务所全晟工伤团队绍兴分部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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