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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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某工厂,小王是职业学校三年级学生,经学校统一安排到厂里顶岗实习。2024年3月的一天,他在师傅指导下操作设备时,右手被机器压伤,环指末节离断。送医行清创残端修整术。学校、工厂两边跑下来,小王和家人傻了眼:没人认这笔账。
工厂推诿:“你是学生,不是我们员工,谈不上工伤”
小王术后右手环指短了一截,再过一个学期就该毕业了,手上先落了残。他家人找工厂,负责人说:“你是学生,跟厂里没有劳动关系,谈不上工伤,学校送你来实习,找学校去。”学校又说实习期间的管理和保障是厂里负责。找到泽良律师时,小王的母亲红着眼问:“孩子是学校送来的,伤是厂里的机器压的,怎么两边都不管?”
锁定顶岗实习的用工保障责任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依据教育部等八部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实习单位应当为实习学生提供劳动保护并投保相关保险,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的,实习单位依法承担责任;顶岗实习中学生接受实习单位管理、从事实习单位业务,司法实践普遍支持参照工伤标准赔偿。律师随即指导收集证据:一是学校与工厂签订的实习协议;二是学校统一安排实习的证明文件;三是工厂的排班表和考勤记录,载明小王按正式工班次出勤;四是实习补贴发放记录;五是事发当日的车间监控视频;六是师傅和两名工友的证言;七是医院急诊病历和手术记录。证据链把“学生不算员工”的说法彻底推翻。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2024年5月,泽良律师向东莞市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工厂抗辩称小王系在校学生,不存在劳动关系。律师在意见书中指出:小王经学校安排进入工厂顶岗实习,接受工厂管理、从事工厂生产业务并领取实习补贴,双方存在事实用工关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其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依法应予认定工伤。人社部门采纳律师意见,2024年7月作出工伤认定。伤情稳定后,小王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右手环指末节缺损,评定为十级伤残。
赔偿计算:实习生工伤待遇不打折扣
泽良律师为小王逐项核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仲裁阶段,工厂辩称实习生待遇应低于正式工。律师以完整证据链证明用工事实与工伤后果,指出工伤待遇适用统一法定标准,不因学生身份而降低。2024年11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工厂一次性支付赔偿十余万元。小王说:“我以为学生不算工人,原来实习受的伤,法律一样管。”
泽良律师事务所全晟工伤团队东莞分部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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