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11
158
漳州某陶瓷厂,老吴做制粉工十二年。2023年底,他咳嗽越来越厉害,爬一层楼梯都喘不上气,到医院检查,被确诊为职业性尘肺病壹期。医生告诉他,这是长期吸入粉尘所致。老吴拿着诊断证明回厂里讨说法,厂长的反应让他心凉了半截——不承认,不赔偿,一句话就想把他打发走。
工厂推诿:“你咳嗽是抽烟抽的,跟厂里没关系”
老吴的咳嗽日夜不停,夜里常常憋醒,干不了重活。他找厂长,厂长说:“你自己抽烟抽的,跟厂里没关系,职业病要你自己去证明是厂里得的。”老吴不抽烟,工友都知道,可厂长咬死不认。找到泽良律师时,老吴说话都带着气音,问:“我在这厂里吸了十二年粉尘,这病不找厂里找谁?”
锁定职业病认定规则,单位拒不举证承担不利后果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用人单位拒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律师随即指导收集证据:一是劳动合同和工资流水;二是历年厂里组织的职业健康体检报告,报告已显示肺部异常;三是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四是同工种三名工友的证言,证明车间粉尘大、防护口罩短缺;五是考勤记录,证明十二年制粉岗位;六是厂方未组织粉尘检测的催告记录。证据链把职业史钉死在陶瓷厂。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2024年4月,泽良律师向漳州市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并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工厂抗辩称老吴患病与工作无关。律师在意见书中指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老吴患职业病,应予认定工伤;工厂拒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料,依法承担不利后果。人社部门采纳律师意见,2024年6月作出工伤认定。随后老吴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为七级伤残。
赔偿计算:尘肺七级,单位全额担责
泽良律师为老吴逐项核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治疗费。仲裁阶段,工厂辩称尘肺形成原因复杂,不应由厂里全责。律师以完整证据链证明:老吴在陶瓷厂制粉岗位连续工作十二年,长期接触粉尘,职业病诊断程序合法、结论明确,工厂未依法参保,应全额承担工伤保险待遇。2025年1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工厂一次性支付赔偿四十余万元。老吴说:“干了十二年陶瓷,我第一次知道,原来我的病也是工伤。”
泽良(漳州)律师事务所全晟工伤团队咨询热线:05925973521
© 2023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