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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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疾险理赔纠纷中,保险公司以“既往症”或“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是最常见的争议类型之一。投保人往往在确诊重大疾病后申请理赔,却被保险公司告知其在投保前已存在相关就诊记录或症状,从而主张免责。此类案件的焦点通常在于:投保人是否确实存在“既往症”,保险公司是否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以及该“既往症”与本次确诊疾病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根据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负有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且不得随意扩大“既往症”的范围。本案中,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正是围绕这一核心原则,帮助一位癫痫患者成功突破重疾险拒赔困境,最终获赔五十八万元保险金。
当事人王某某,居住于我国中部某市,从事个体经营。数年前,王某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五十万元,后因家庭保障规划需要,又加保了一份防癌险。投保时,王某某按保险公司要求填写了健康告知问卷,其中关于神经系统疾病的询问,王某某均勾选“否”。
天有不测风云。投保后第三年,王某某因突发意识丧失、肢体抽搐被送往当地医院急诊,经脑电图、头颅磁共振等检查,被确诊为“癫痫(全面性发作)”。此后,王某某规律服药,但病情反复,多次住院治疗。面对持续的治疗费用和收入减少,王某某向保险公司提交了重疾险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的第一反应是拒赔。他们调取了王某某投保前数年的医保就诊记录,发现其在投保前两年曾因“头晕、头痛”在某医院门诊就诊,病历中记载“不排除癫痫可能,建议进一步检查”,但王某某当时并未进行脑电图等确诊检查。保险公司据此认定,王某某在投保前已存在癫痫相关症状,属于“既往症”,且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故依据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拒绝赔付。
王某某感到十分委屈。他回忆,投保前的头晕头痛只是偶发,自己从未确诊过癫痫,也未服用过抗癫痫药物,根本不知道这属于需要告知的“疾病”。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他一度不知所措,甚至想放弃索赔。
在朋友的推荐下,王某某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在初步了解案情后,迅速梳理了案件的核心法律争议:投保前“不排除癫痫可能”的门诊记录,是否构成保险法意义上的“既往症”?保险公司能否据此免除赔付责任?
针对这一争议,泽良律师制定了三步突破策略。
第一,精准界定“既往症”的法律内涵。律师指出,保险条款中对“既往症”的定义通常指“投保前已患有的、已知或应当知道的疾病”。王某某投保前的就诊记录仅为“不排除癫痫可能”,并未确诊,且医生也未开具抗癫痫药物,王某某本人更未意识到自己患有癫痫。因此,该记录不足以证明其投保时已“明知”或“应知”患有癫痫。
第二,紧扣保险公司的提示说明义务。律师发现,保险合同中关于“既往症”免责的条款,字体并未加粗、加黑,也没有投保人单独签字确认的声明。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需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等作出提示,并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履行该义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三,切断“既往症”与本次重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律师强调,即使投保前存在“不排除癫痫”的记录,但王某某本次确诊的癫痫,是经过脑电图、影像学等严格医学检查后作出的新诊断,且两次就诊间隔近两年,期间王某某并无任何癫痫发作症状。保险公司不能仅凭一句“不排除”就推定疾病早已存在。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王某某调取了投保前的完整门诊病历,证明当时医生仅建议观察,未确诊;同时收集了投保后至今的全部住院病历、脑电图报告和用药记录,形成完整的医疗证据链。此外,律师还申请法院向保险公司调取其内部核保规则,以证明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并未对王某某的“头晕头痛”就诊史进行进一步询问或体检,侧面印证该记录不足以影响承保决定。
诉讼预判方面,律师认为保险公司可能会坚持“未如实告知”的抗辩,并可能申请对王某某投保前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王某某投保前的体检报告、工作证明等,证明其当时生活工作正常,无任何癫痫迹象。
最终,泽良律师代理王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重疾险保险金五十万元及防癌险保险金八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庭审中,双方围绕“既往症”和“如实告知”展开激烈交锋。保险公司主张,王某某投保前已有就诊记录,属于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泽良律师则回应,投保前的就诊记录仅为“不排除”,并非确诊,且王某某作为非医学专业人士,无法判断该记录的重要性;更重要的是,保险公司从未就“既往症”条款向王某某进行明确说明,该条款不应生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投保前的门诊病历中“不排除癫痫可能”的记载,属于医生基于症状作出的初步怀疑,并非确诊结论。王某某作为普通投保人,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不能苛求其将该怀疑视为“已知疾病”并主动告知。同时,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就“既往症”免责条款向王某某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此外,王某某本次确诊的癫痫与投保前的就诊记录之间,缺乏直接、连续的医学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采纳了泽良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保险公司向王某某支付保险金五十八万元。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王某某感慨万千:“如果不是遇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帮我理清了案情,更让我重新相信,法律是保护普通人的。”
泽良律师事务所是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协作团队人数360+,凭借专业实力多次荣登CCTV《法律讲堂》分析讲解保险拒赔案件,同时获得全国多家官媒报道认可。律所以“垫付差旅费后收费”的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保险纠纷案件,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15000余件。
如果您或您的家人也遭遇了保险拒赔,尤其是因“既往症”“未如实告知”等理由被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欢迎联系泽良律师事务所。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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