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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癫痫是否属于重疾险的保障范围,保险公司能否以“既往症”为由拒绝赔付?这是许多投保人在遭遇神经系统疾病后申请理赔时,最常遇到的争议。当被保险人因癫痫接受开颅手术,保险公司却以“投保前已存在症状”为由拒赔,投保人往往陷入无助。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保险人应当对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且对“既往症”的认定不能仅凭主观推测。本案中,河北的李某因癫痫行开颅手术,保险公司以“既往症”为由拒赔,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通过深入分析病历与投保流程,成功突破保险公司的抗辩,最终帮助当事人获赔五十八万元保险金。
李某是河北某市的一名普通职员,2021年,他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额五十万元,并附加了特定疾病额外给付。投保时,保险代理人仅简单询问了健康状况,李某如实告知自己曾有过头痛头晕,但并未确诊任何疾病,代理人便为其办理了投保手续。
2023年初,李某突然出现意识丧失、四肢抽搐等症状,被紧急送往医院,经脑电图、核磁共振等检查,确诊为“颞叶癫痫”,且发现颅内存在海绵状血管瘤。医生建议尽快手术,否则可能危及生命。李某随后接受了开颅病灶切除术,术后恢复良好,但医疗费用高昂,且后续仍需长期服药。
出院后,李某向保险公司申请重疾险理赔。保险公司调取了他的病历,发现其在投保前两年曾因“头痛头晕”就诊,门诊记录中有“疑似癫痫?”的字样,但未确诊,也未进行治疗。保险公司据此认定李某投保前已存在癫痫相关症状,属于“既往症”,且未在投保时如实告知,故下达《拒赔通知书》,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费。
李某感到十分委屈:投保时自己确实不知道患有癫痫,头痛头晕是常见症状,怎么就成了既往症?保险公司仅凭一个带问号的“疑似”记录就拒赔,让他无法接受。他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对方态度强硬,表示“有就诊记录就是证据”。
通过朋友介绍,李某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在了解案情后,迅速调取了李某投保前后的全部病历资料,发现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存在多处漏洞。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李某投保前的“头痛头晕”就诊记录及“疑似癫痫?”是否构成保险合同中的“既往症”?保险公司能否据此解除合同并拒赔?
律师分析认为,首先,“既往症”通常指投保前已确诊的疾病或已出现的明显症状,且投保人已知或应知。李某投保前的就诊记录仅为“疑似”,并未确诊,且医生未建议进一步检查或治疗,不足以证明其已知患有癫痫。其次,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未对健康告知事项进行详细询问,代理人仅简单询问,未要求李某提供病历或体检,说明保险公司未充分履行询问义务,不能将未告知的责任完全推给投保人。再次,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才有权解除合同。但本案中,李某的就诊记录与癫痫确诊间隔近两年,且“疑似”记录不足以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保险公司亦未证明若知晓该记录就会拒保。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李某收集了投保时的聊天记录、代理人证言,证明投保过程简单,保险公司未详细询问;同时申请调取医院的门诊病历,证明“疑似癫痫?”仅为初步怀疑,未确诊;还委托医学专家出具意见,说明头痛头晕与癫痫之间无必然联系,且海绵状血管瘤在早期通常无症状。
律师预判保险公司可能以“未如实告知”作为诉讼中的主要抗辩,因此提前准备了投保流程的录音证据(如有)、代理人证言,并针对《保险法》第十六条的“重大过失”与“影响承保决定”两个要件进行充分论证。
在诉讼中,保险公司坚持认为李某投保前已出现癫痫症状,属于既往症,且未告知,故拒赔合法。泽良律师则指出:第一,李某投保前的就诊记录并未确诊癫痫,且“疑似”字样不能作为确诊依据;第二,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未要求李某进行体检或提供病历,未履行详细询问义务,不能以投保人未告知为由解除合同;第三,即使李某未告知头痛头晕,该事项也不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因为头痛头晕是常见症状,与癫痫无直接关联。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在投保前已确诊癫痫或已知晓患有癫痫,且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未对健康事项进行详细询问,故其解除合同并拒赔的理由不成立。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李某重疾险保险金五十万元及特定疾病保险金八万元,共计五十八万元,并豁免后续保费。
“感谢泽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是你们让我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李某在拿到判决书后感慨道。
泽良律师事务所是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协作团队人数360+,凭借专业实力多次荣登CCTV《法律讲堂》分析讲解保险拒赔案件,同时获得全国多家官媒报道认可。律所以“垫付差旅费后收费”的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保险纠纷案件,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15000余件。如遇保险拒赔问题,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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