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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医疗险猝死被指既往症拒赔案:泽良保险拒赔律师突破免责条款,助力获赔五十八万元

2026-09-16      156     

在医疗保险理赔纠纷中,保险公司以“既往症”“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是被保险人一方最常遭遇的困境。投保时业务员说得天花乱坠,理赔时却翻出几年前的门诊记录,一口咬定“你本来就有病,我们不赔”。这样的争议,究竟谁对谁错?普通家庭面对一纸拒赔通知,又该如何应对?


保险合同的核心原则是最大诚信与对价平衡,保险公司不能只收保费不担风险,更不能在理赔时随意扩大免责范围。本案中,四川成都的李某因急性心肌梗死住院抢救,花费巨额医疗费后向保险公司申请医疗险理赔,却被以“投保前存在既往症”为由拒赔。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通过深入分析病历资料与投保流程,成功突破免责条款抗辩,最终助力李某获赔保险金五十八万元。


李某,男,五十岁出头,在成都从事个体经营,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考虑到人到中年身体难免出状况,他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医疗险,保额数百万元,年缴保费数千元。投保时,保险业务员仅简单询问了“有没有住过院”,李某回忆自己从未住院,便如实回答没有,顺利完成了投保手续。


天有不测风云。投保后第二年冬天,李某在家中突然感到胸口剧烈疼痛、大汗淋漓,家人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将其送往医院。经诊断,李某为急性广泛前壁心肌梗死,需立即进行支架植入手术。住院治疗十余天,经历了急诊冠脉造影、支架植入及后续监护,医疗费累计高达六十余万元。好在抢救及时,李某脱离了生命危险,但后续还需长期服药和定期复查。


出院后,李某整理好病历、发票、费用清单等材料,向保险公司提交了医疗险理赔申请。他本以为有保险托底,经济压力能大大缓解,没想到等来的却是一纸《拒赔通知书》。保险公司称,经调查发现李某在投保前数年的体检报告中曾有“血脂异常”“心电图ST段改变”等记录,认为其“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属于带病投保,据此拒绝赔付。


李某感到既委屈又愤怒:投保时业务员根本没有详细询问体检异常,自己也没有刻意隐瞒,而且血脂偏高、心电图轻微改变是中老年人常见现象,怎么就成了“既往症”?更让他难以接受的是,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没有要求体检,也没有调取过任何体检报告,理赔时却把这些记录翻出来当作拒赔依据。面对保险公司的强硬态度,李某多次沟通无果,一度想要放弃。后经朋友介绍,他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委托保险拒赔律师代理此案。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李某投保前体检报告中的血脂异常、心电图改变等记录,是否构成保险法意义上的“既往症”?保险公司能否据此免除赔付责任?具体而言,双方围绕以下焦点展开交锋:


保险公司主张:李某在投保前已存在血脂异常、心电图异常等健康问题,属于“既往症”范畴,且投保时未在健康告知中如实说明,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解除合同并拒绝赔付。


李某则认为:投保时业务员仅询问是否住院,并未就体检异常逐项询问;血脂异常、心电图改变并非明确诊断的疾病,也未进行过任何治疗,自己根本不知道这些指标意味着什么,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隐瞒。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迅速梳理了全案材料,制定了层层递进的突破策略。


首先,律师发现保险公司的健康告知问卷设计极为笼统,仅询问“是否曾住院治疗”,并未明确询问体检异常、门诊检查或具体指标异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保险人未询问的,投保人无主动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未告知未经询问的事项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其次,律师深入分析“既往症”的医学与法律定义。保险条款通常将“既往症”限定为投保前已经确诊、已知或应当知道的疾病。而李某投保前的体检仅提示血脂偏高、心电图轻度改变,从未被诊断为冠心病或其他心脏疾病,也未接受过任何针对性治疗。这些非特异性的指标异常,不能等同于“既往症”。律师引入医学专家意见,说明血脂异常是中老年常见代谢问题,与急性心肌梗死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保险公司不能以事后结果倒推投保时的疾病状态。


第三,律师重点审查了保险公司的提示说明义务履行情况。保险条款中关于“既往症”免责的约定,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对该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明确说明其法律后果。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已就“既往症”的具体含义、认定标准向李某进行过明确说明,该免责条款对李某不产生效力。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李某调取了投保时的全部沟通记录、保险代理人证言,并申请法院向保险公司调取投保过程的录音录像。同时,律师整理了李某投保前数年的完整体检报告,证明其从未被诊断患有心脏疾病,也未因此就医或服药,从根本上否定了“既往症”的事实基础。


预判到保险公司可能以“未如实告知”作为主要抗辩,律师提前准备了针对性的法律意见,强调如实告知义务的边界在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且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未要求体检、未调取健康资料,本身即存在核保过失,不能将核保不严的后果转嫁给投保人。


在充分准备后,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代理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医疗险保险金五十八万元。庭审中,双方围绕“既往症”认定、如实告知义务范围、免责条款效力等焦点展开激烈辩论。


保险公司坚持认为李某投保前的心电图异常和血脂问题已构成“既往症”,并提交了体检报告摘录作为证据。我方律师当即指出,体检报告中的轻微异常并非确诊疾病,保险公司亦未在健康告知中询问该等内容,且该异常与本次急性心肌梗死之间缺乏直接医学关联。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在投保时就“既往症”的具体含义向李某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健康告知问卷亦未涉及体检异常事项,李某不存在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


最终,法院采纳了泽良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判决其向李某支付医疗险保险金五十八万元。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李某长舒一口气,压在心头数月的大石终于落地。


“如果不是遇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我可能真的就认栽了。他们不仅帮我拿回了救命钱,更让我知道,保险合同不是保险公司单方面说了算。”李某在结案后感慨道。


泽良律师事务所是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协作团队人数360+,凭借专业实力多次荣登CCTV《法律讲堂》分析讲解保险拒赔案件,同时获得全国多家官媒报道认可。律所以“垫付差旅费后收费”的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保险纠纷案件,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15000余件。如遇保险拒赔难题,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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