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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医疗险癫痫住院拒赔案:泽良律所突破既往症抗辩,助力获赔五十八万元

2026-09-16      130     

在保险理赔纠纷中,医疗险因“既往症”被拒赔是极为常见的争议类型。保险公司往往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存在相关就诊记录或症状为由,主张其属于既往症范畴,从而拒绝赔付。然而,何为“既往症”、投保人是否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是否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往往成为案件胜负的关键。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公司不能仅凭一纸拒赔通知就免除自身赔付责任。近日,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事业部代理的一起重庆医疗险癫痫住院拒赔案,正是围绕“既往症”这一核心争议展开。面对保险公司以“投保前已存在癫痫相关就诊记录”为由作出的拒赔决定,泽良律师通过深入梳理病史资料、精准把握免责条款效力,最终助力当事人获赔五十八万元保险金。


李某,重庆某企业职工,平时工作勤恳,家庭生活安稳。2021年初,李某开始偶尔出现头晕、短暂意识模糊等症状,起初并未重视,仅在社区诊所简单问诊,未进行系统检查,也未确诊任何疾病。2022年3月,李某通过互联网平台投保了一份百万医疗险,投保时按照健康告知要求,对已明确诊断的疾病进行了如实填写,对于此前未确诊的头晕症状并未特别说明。


2023年8月,李某在家中突发意识丧失、四肢抽搐,被紧急送往重庆某医院救治。经神经内科全面检查,李某被确诊为“癫痫(局灶性发作继发全面性发作)”,并接受了抗癫痫药物治疗及后续多次住院调整用药方案。几次住院下来,医疗费用累计高达六十余万元,给家庭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


出院后,李某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然而,保险公司经调查后出具了《拒赔通知书》,理由是:李某在投保前一年内已存在多次头晕、意识模糊的就诊记录,属于投保前“既往症”,根据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面对这一结果,李某感到既委屈又无助。他反复解释,投保前自己确实偶尔头晕,但从未被确诊过癫痫,也从未服用过任何抗癫痫药物,怎么能算“既往症”?然而保险公司态度坚决,认为其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拒赔决定合理合法。李某一家陷入了经济与精神的双重困境。


经朋友介绍,李某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事业部。泽良律师在初步了解案情后,敏锐地察觉到保险公司对“既往症”的认定存在扩大解释之嫌,遂决定接受委托,协助李某依法维权。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李某投保前的头晕症状是否构成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的“既往症”,以及保险公司能否据此免除赔付责任。


保险公司主张:李某在投保前一年内多次因头晕、意识模糊就诊,虽未确诊癫痫,但相关症状已明显指向神经系统疾病,属于“既往症”范畴;李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上述就诊情况,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李某则认为:自己投保前从未被任何医疗机构诊断为癫痫,也未接受过相关治疗,仅仅是偶发头晕,且已在投保时对已知疾病进行了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并未就“既往症”的具体含义和判断标准进行明确说明,现在却以此为由拒赔,有失公平。


泽良律师在接手案件后,迅速制定了“三步走”的办案策略,直击保险公司的拒赔逻辑漏洞。


第一步,精准界定“既往症”的合同定义与医学标准。泽良律师指出,保险条款中对“既往症”通常定义为“投保前已患有的、已知或应当知道的疾病”。但“应当知道”不能无限扩大解释,不能将投保前所有未确诊的不适症状都推定为“应当知道”。本案中,李某投保前的头晕症状并未经专科医生诊断,也未进行过脑电图等针对性检查,更未服用任何抗癫痫药物,从医学角度无法得出其投保前已患癫痫的结论。


第二步,审查保险公司是否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须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明确说明其内容与法律后果,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泽良律师仔细审查投保流程后发现,保险公司在互联网投保页面中,对“既往症”免责条款的提示并不显著,且无证据证明其向李某明确说明了“既往症”的具体判断标准,免责条款的效力存在重大瑕疵。


第三步,指导李某补充收集关键证据。泽良律师协助李某调取了投保前所有就诊记录,逐一证明其就诊内容仅为“头晕待查”,无任何癫痫诊断或治疗记录;同时收集了投保后的完整住院病历、脑电图报告、用药记录,证明癫痫为投保后新发疾病。此外,泽良律师还申请调取了投保平台的健康告知页面存档,证明李某已履行了当时条件下的如实告知义务。


在证据准备充分后,泽良律师代理李某向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庭审中,保险公司仍坚持既往症抗辩,并提交了投保前的门诊记录作为证据。泽良律师当庭指出:门诊记录仅记载“头晕”,未涉及癫痫诊断,且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在投保时对“既往症”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主张的“既往症”缺乏充分医学依据,且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履行存在瑕疵,不能据此免除赔付责任。


最终,法院采纳了泽良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李某投保前症状不构成保险合同意义上的“既往症”,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经法院主持调解,保险公司同意向李某支付保险金五十八万元。李某收到赔款后,长期压在心头的大石终于落地,后续治疗也有了坚实的经济保障。


李某感慨地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师事务所的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不能撑下去。他们不仅帮我拿回了救命钱,更让我相信,保险合同不是保险公司单方面说了算的。”


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事业部专注全国保险拒赔案件,汇聚法学、医学、法医学、保险公估等多领域专家,坚持律师直接服务客户,无中介环节。如遇保险拒赔问题,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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