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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雇主责任险猝死拒赔案:泽良律所突破非意外抗辩,助力获赔一百万元

2026-09-16      126     

员工在工作岗位上突然倒下,送医后不幸离世,究竟算不算意外?雇主责任险能不能赔?这是许多企业主和家属在遭遇类似变故时,最先面临也最棘手的法律争议。保险公司往往以“心源性猝死属于疾病、并非意外”为由拒赔,而家属和用人单位则陷入悲痛与无助的双重困境。


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和举证责任分配,往往成为这类案件的胜负手。在福州,就发生了这样一起典型的雇主责任险猝死拒赔纠纷。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围绕猝死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用人单位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等核心问题展开论证,最终突破保险公司设置的免责壁垒,助力当事人获赔一百万元保险金。


本案的当事人李某,是福州市某企业的实际负责人。该企业主要从事生产加工业务,员工王某甲系其车间工人。为防范用工风险,李某以企业名义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保险条款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受雇过程中,因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导致伤残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内的一天下午,王某甲在车间作业时突然晕倒,同事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并将其送往医院抢救。经医院全力救治,王某甲仍不幸于当日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记载:心源性猝死。事发后,李某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着手处理王某甲家属的善后赔偿事宜。然而,保险公司的回复却如一盆冷水——以“心源性猝死属于疾病范畴,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为由,明确表示拒赔。


李某感到既委屈又不解:员工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倒下,企业也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怎么到了保险公司这里,就变成了“非意外”而分文不赔?面对家属的赔偿诉求和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李某感到压力巨大,一度不知该如何应对。


经同行推荐,李某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在初步了解案情后,迅速梳理了案件的关键争议:第一,王某甲的猝死是否属于雇主责任险承保的“意外”事故;第二,在死因被记载为“心源性猝死”的情况下,能否通过其他证据还原事发经过,证明其死亡与工作环境、工作强度之间的关联;第三,保险公司是否就“猝死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围绕这些争议,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制定了周密的办案策略。


关键突破点一:重新审视“意外”的定义。保险条款通常将“意外”界定为“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保险公司正是抓住“非疾病”这一点,将心源性猝死归入疾病范畴。但律师指出,猝死本身是一种死亡状态,其诱因可能来自多个方面。如果能够证明工作强度、工作环境等因素是导致猝死的直接诱因,那么就不能简单地将猝死等同于疾病死亡。本案中,王某甲长期在车间从事高强度的体力劳动,事发前连续多日加班,这些事实对于判断死亡性质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突破点二: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保险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律师经审查发现,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并未就“猝死免责”相关条款向李某进行过明确说明,投保单上也无李某的亲笔签名确认。这一程序瑕疵,成为推翻免责条款适用的重要依据。


关键突破点三:近因原则的适用。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律师主张,王某甲的死亡虽然表现为心源性猝死,但诱发这一结果的原因是其长期从事高强度工作、事发前连续加班,工作因素是导致死亡结果的近因。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以“心源性猝死”这一表面死因,割裂工作与死亡之间的因果联系。


在证据策略方面,律师指导李某收集并固定了以下关键证据:一是王某甲的考勤记录和加班记录,用以证明其在事发前的工作强度;二是车间同事的证人证言,用以还原王某甲晕倒时的具体场景和事发前的工作状态;三是医院的抢救记录和死亡证明,用以确认死亡时间、地点和初步死因;四是投保时的全套材料,用以证明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


在诉讼预判方面,律师预判保险公司可能会坚持“心源性猝死属于疾病”的抗辩思路,并可能申请对死因进行重新鉴定。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多份类案判决和保险法理论文章,从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两个层面构建了完整的论证体系。


最终,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代理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一百万元。庭审中,双方围绕猝死是否属于意外、免责条款是否有效、工作因素与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交锋。


保险公司主张:医院死亡证明明确记载为心源性猝死,属于疾病死亡,不符合保险条款对“意外”的定义,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我方回应:死亡证明记载的“心源性猝死”仅是对死亡状态的医学描述,不能等同于保险法意义上的“疾病死亡”。王某甲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倒下,且长期高强度劳动和连续加班是诱发猝死的重要因素,工作因素构成死亡的近因。同时,保险公司未就猝死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依法不产生效力。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甲在保险期间内、在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工作时猝死,保险公司虽主张猝死属于疾病、不属于意外,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就相关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故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结合王某甲的工作强度、事发经过及近因原则,其死亡与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保险金一百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这起雇主责任险猝死拒赔纠纷,以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的全面胜诉告终。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李某感慨万千:“如果不是遇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该怎么面对员工家属,也不知道该怎么跟保险公司理论。是你们让我重新相信,法律会给普通人一个公道。”


泽良律师事务所是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协作团队人数三百六十余人,凭借专业实力多次荣登CCTV《法律讲堂》分析讲解保险拒赔案件,并获得全国多家官媒报道认可。律所坚持“垫付差旅费后收费”的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保险纠纷案件,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一万五千余件。如您遇到雇主责任险、意外险、重疾险、医疗险等保险拒赔问题,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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