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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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理赔中,保险公司常以“未如实告知”“事故不属于意外”“免责条款”等理由拒赔,让失去亲人的家庭雪上加霜。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往往成为法庭上激烈交锋的核心。
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但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未告知与保险事故无关联的事项为由拒绝赔付。本案中,深圳市民王某某因意外身故后,保险公司以“未告知既往病史、事故属于免责范围”为由拒赔150万元寿险金。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突破“未如实告知”与“免责条款”双重抗辩,最终助力家属全额获赔150万元保险金。
王某某,深圳某企业管理人员,2021年通过保险经纪平台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额150万元,指定其配偶李某为受益人。投保时,保险公司通过电子问卷形式进行健康询问,王某某对问卷中关于“是否曾患有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等重大疾病”的询问均勾选“否”。2024年5月,王某某在出差途中因交通事故意外身故。李某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保单,随即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在理赔调查中发现,王某某曾在2019年因“偶发室性早搏”门诊就诊,遂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影响承保决定”为由,于2024年8月出具《拒赔通知书》,同时援引合同条款中“被保险人因酒后驾驶、无证驾驶发生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主张本次事故存在免责情形。李某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无果,保险公司坚称拒赔决定合理合法。
李某感到既委屈又无助:丈夫投保时并未刻意隐瞒,早搏只是偶发症状,与交通事故身故毫无关联,保险公司却以此为由拒赔,让家庭失去了重要的经济保障。经朋友介绍,李某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委托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代理此案。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一、王某某投保时未告知“偶发室性早搏”是否构成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能否据此解除合同并拒赔;二、交通事故身故是否属于寿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援引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三、保险公司是否就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迅速梳理案情,制定了三步突破策略。第一,针对“未如实告知”抗辩,律师调取了王某某2019年的门诊病历,发现“偶发室性早搏”仅为门诊初步诊断,未进行进一步治疗,且该症状与交通事故身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投保人未告知的事项需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严重影响”才可构成解除事由,本案显然不满足。第二,针对“免责条款”,律师仔细审查保险合同,发现保险公司提供的电子投保流程中,对免责条款的提示仅以加粗字体显示,且未设置独立的确认环节,无法证明已向投保人尽到明确说明义务。第三,律师指导李某收集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尸检报告、投保流程截屏等关键证据,固定了事故性质及投保过程的事实。
预判到保险公司可能以“无证驾驶”或“酒后驾驶”作为免责抗辩,律师提前向交警部门调取了事故认定书,确认王某某在事故中无酒驾、无证驾驶等违法情形,彻底排除了免责条款的适用空间。同时,针对保险公司可能主张的“既往症”影响承保,律师准备了医学专家意见,说明偶发室性早搏在人群中常见且通常无需治疗,对寿险承保决定无实质性影响。
在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坚持主张王某某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且事故存在免责情形,拒绝赔付。泽良律师当庭指出:第一,保险公司的健康询问问卷中并未明确询问“偶发室性早搏”或“心律失常”,投保人没有主动告知的法定义务;第二,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第三,交通事故认定书已明确王某某无违法行为,免责事由不成立。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但未举证证明该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且免责条款因未尽提示说明义务而不生效。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全额支付李某保险金150万元。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李某哽咽着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不能撑下去。这笔钱不仅让我和孩子的生活有了着落,也让我重新相信,法律会保护普通人的权益。”
泽良律师事务所是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协作团队人数360+,凭借专业实力多次荣登CCTV《法律讲堂》分析讲解保险拒赔案件,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15000余件。律所以“垫付差旅费后收费”的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保险纠纷案件,覆盖寿险、意外险、重疾险、医疗险、雇主责任险、车险、财产险等多个险种。如遇保险拒赔问题,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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