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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大额财产险火灾拒赔案:泽良律所突破定损争议,助力获赔一百六十万元

2026-09-16      117     

在财产保险理赔纠纷中,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最常见的争议往往不是事故本身是否发生,而是损失金额如何认定。尤其在火灾、暴雨、台风等事故中,保险公司常以「定损差异」「未足额投保」「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等理由大幅压低赔付金额,甚至直接拒赔。对于企业而言,一场事故可能意味着多年经营成果毁于一旦,而理赔款能否及时到位,直接关系到企业能否继续生存。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然而实践中,不少保险公司以内部流程为由拖延定损,或单方委托公估机构出具远低于实际损失的评估报告,迫使企业陷入漫长的诉讼。本案中,潍坊某企业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一场突发火灾后,保险公司以「临时建筑不属于保险标的」「损失金额无法确认」为由拒赔,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通过精准的证据策略和专业的法律论证,最终助力企业获赔一百六十万元。


案情回顾:李某在潍坊市经营一家从事仓储物流的某企业,多年经营积累了一定的资产。为防范经营风险,该企业于2023年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大额财产险,保险标的包括厂房、机器设备、存货等,保险金额合计三千余万元。保险合同明确约定,因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024年初,该企业一处存储货物的库房因电气线路老化突发火灾。火势蔓延迅速,尽管消防部门及时赶到,但仍造成库房内大量货物及部分设备被烧毁,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算超过两百万元。事故发生后,李某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按照要求提交了理赔申请材料。然而,保险公司的反应却让他始料未及。


保险公司在勘查现场后,先是提出起火点位于一处临时搭建的雨棚,该雨棚不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房屋建筑」范围,因此该部分损失不予赔付;随后又单方委托一家公估机构出具报告,将损失金额核定为六十余万元,仅为李某实际损失的三成左右。更让李某难以接受的是,保险公司还主张其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库房内存放货物的具体品类,认为部分高价值货物不属于承保范围。面对保险公司的百般推诿,李某感到既愤怒又无助:「明明每年按时交保费,出了事却这也不赔那也不赔,企业的损失谁来承担?」


经朋友介绍,李某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在初步了解案情后,迅速组建专案小组,并第一时间赶赴潍坊实地调查。通过对火灾现场残留物、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企业进货台账、财务报表等材料的梳理,律师发现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存在多处漏洞。


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临时雨棚是否属于保险标的范围;第二,保险公司单方委托的公估报告能否作为定损依据;第三,投保时企业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这三个问题,恰恰是保险公司拒赔的「三板斧」,也是泽良律师重点突破的方向。


法律分析与策略:针对保险公司的第一项主张,泽良律师指出,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保险合同中关于「房屋建筑」的表述并未明确排除临时性建筑,且该雨棚系库房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长期用于遮阳避雨、保护货物,应认定为保险标的的组成部分。律师还调取了投保时的现场照片和沟通记录,证明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对库房及附属设施的状况是明知的,从未提出异议。


针对第二项定损争议,泽良律师认为,保险公司单方委托公估机构出具的 report 在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人应当及时核定,而保险公司在未与被保险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委托公估,且该公估报告未充分考虑企业提供的进货发票、库存清单等原始凭证,其结论明显偏低。律师随即申请法院委托第三方权威评估机构对损失进行重新鉴定,并指导李某补充收集了火灾发生前三个月的进货单据、仓库出入库记录、财务账册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库房内货物的实际价值远超保险公司认定的金额。


针对第三项如实告知争议,律师调取了投保时的健康告知问卷和投保单,发现保险公司并未就货物具体品类进行详细询问,仅以概括性条款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保险人未询问的,投保人无需主动告知。因此,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在诉讼策略上,泽良律师预判保险公司可能以「临时建筑不赔」「定损差异」「未如实告知」三条防线层层抵抗,遂决定采取「以诉促调、以鉴定促公正」的策略。一方面,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全额赔付保险金及逾期利息;另一方面,积极推动法院委托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尽快出具评估报告,以客观数据打破保险公司的定损壁垒。


办案结果:庭审中,双方围绕三个争议焦点展开激烈交锋。保险公司坚持临时雨棚不属于保险标的,且公估报告已充分反映损失情况。泽良律师则当庭出示了消防部门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投保时的现场照片、进货台账及第三方鉴定报告,逐一驳斥对方观点。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中并未明确将临时雨棚排除在保险标的之外,且该雨棚与库房主体结构紧密相连,应认定为保险标的的组成部分;保险公司单方委托的公估报告因程序瑕疵和依据不足,不予采信;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在投保时对货物品类进行了明确询问,其未如实告知的抗辩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采纳了泽良律师的大部分代理意见,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的企业支付保险金一百六十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用。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主动履行了赔付义务。拿到理赔款的那一刻,李某感慨道:「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师事务所的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这场官司要打到什么时候。这笔钱不仅救了企业,也让我重新相信了法律的公正。」


保险理赔纠纷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专业的事实认定,企业主在面对保险公司拒赔时,切勿轻易放弃。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从证据收集、条款解释、定损鉴定等多维度入手,才能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泽良律师事务所专注保险拒赔领域,以「垫付差旅费后收费」的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保险纠纷案件,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15000余件,如有类似困扰,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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