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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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未如实告知」是保险公司拒赔时最常援引的理由。投保人在投保时是否履行了健康告知义务,往往成为理赔路上最大的障碍。尤其是当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后,保险公司以投保前存在体检异常、就诊记录未告知为由拒赔,让本就承受病痛折磨的家庭雪上加霜。这类争议的核心在于:投保人的告知义务边界究竟在哪里?保险公司的询问范围与合同解除权是否受到法律限制?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且保险人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须满足「足以影响承保决定」等严格条件。本案中,深圳市民王某某因确诊甲状腺癌申请重疾险理赔,却被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告知甲状腺结节为由拒赔。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围绕告知义务边界、因果关系及合同解除权等关键点展开论证,最终助力王某某获赔八十六万元保险金。
王某某,四十余岁,在深圳经营一家小型企业。出于对家庭保障的考虑,王某某于数年前通过保险代理人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八十万元,附加特定疾病保险金。投保时,保险代理人仅对其进行了简单的健康询问,并未逐项详细询问体检异常或既往病史。王某某自认身体健康,仅在投保前一年的常规体检中查出甲状腺结节,医生告知为良性可能性大,建议定期复查,无需特殊治疗。王某某未将此视为严重健康问题,在投保时未主动提及。
天有不测风云。投保两年后,王某某在一次体检中发现甲状腺结节形态异常,经进一步穿刺检查,确诊为甲状腺乳头状癌。王某某随即住院接受手术治疗,术后恢复良好。出院后,王某某整理理赔材料向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
然而,保险公司的回复却如一盆冷水。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王某某在投保前一年曾有过甲状腺结节的体检记录,遂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影响承保决定」为由,作出拒赔通知,并主张解除保险合同。王某某感到既委屈又无助——投保时代理人并未详细询问,自己也不知道甲状腺结节需要特别告知,如今确诊癌症却被告知合同无效,高昂的治疗费用和后续康复支出让家庭经济压力骤增。
在朋友推荐下,王某某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在详细听取案情后,迅速梳理了案件的核心法律争议: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是否以保险人的明确询问为前提?甲状腺结节与甲状腺癌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关联?保险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是否已超过法定期限?
围绕上述争议,泽良律师制定了周密的办案策略。
首先,针对告知义务边界,律师调取了投保时的全部材料,发现保险代理人并未就甲状腺结节等具体事项进行书面或口头询问,投保单上的健康告知栏均为概括性询问,未列明具体疾病或症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其曾就甲状腺结节进行明确询问,因此王某某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告知的情形。
其次,针对因果关系,律师指出甲状腺结节在人群中极为常见,绝大多数为良性,与甲状腺癌之间并无必然的医学因果关系。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如果王某某投保时告知了甲状腺结节,保险公司就会拒绝承保或提高保费。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人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须证明未告知事项「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本案中,保险公司仅以存在结节为由拒赔,缺乏充分依据。
再次,针对合同解除权期限,律师发现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至保险公司作出拒赔通知之日,已超过两年。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该条款系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公司已丧失合同解除权。
在证据策略上,泽良律师指导王某某收集了投保时的全部沟通记录、体检报告、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及病理报告,并申请调取了保险公司的投保流程记录和代理人询问笔录。同时,律师委托医学专家就甲状腺结节与甲状腺癌的医学关联性出具专业意见,补强了证据链。
诉讼预判方面,律师预判保险公司可能主张王某某存在「重大过失未告知」,并试图以体检报告中的结节描述作为依据。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类案检索报告,梳理了多地法院关于甲状腺结节告知义务的裁判规则,证明在保险人未明确询问的情况下,投保人未告知甲状腺结节不构成重大过失。
最终,泽良律师代理王某某向深圳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八十万元及特定疾病保险金六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庭审中,双方围绕告知义务和合同解除权展开了激烈交锋。保险公司主张:王某某投保前已查出甲状腺结节,却在健康告知中未予填写,属于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泽良律师回应:投保单上的健康告知为概括性询问,未具体列明甲状腺结节,且保险代理人未进行详细询问;甲状腺结节与甲状腺癌无必然因果联系,保险公司未能证明该事项足以影响承保决定;保险合同成立已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依法不得解除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就甲状腺结节进行了明确询问,王某某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告知的情形;且保险合同成立已超过二年,保险公司主张解除合同于法无据。最终,法院采纳了泽良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保险公司向王某某支付保险金八十六万元。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王某某感慨万千:「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师事务所的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不能撑下去。这笔理赔款不仅解决了治疗费用,更让我重新相信了法律的公正。」
泽良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协作团队人数三百六十余人,凭借专业实力多次荣登CCTV《法律讲堂》分析讲解保险拒赔案件,并获得全国多家官媒报道认可。律所以「垫付差旅费后收费」的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保险纠纷案件,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一万五千余件,业务覆盖意外险、雇主险、重疾险、医疗险、寿险、车险、财产险、责任险、航运保险等。如遇保险拒赔困扰,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泽良律师事务所将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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