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16
141
在重疾险理赔实践中,投保人投保时未告知既往体检异常,是否构成“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能否据此拒赔,一直是争议最为集中的法律问题之一。保险公司往往以“带病投保”为由拒绝赔付,而投保人则认为自己并非故意隐瞒,甚至根本不知道体检指标异常意味着什么。这类纠纷的核心,在于如何界定“如实告知”的范围与限度,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询问与提示义务。
保险法确立的“询问告知主义”原则表明,投保人仅在保险公司明确询问的范围内承担如实告知义务,且保险公司不能以投保人未告知未经询问的事项为由拒绝赔付。本案中,深圳市民王某某因确诊甲状腺癌向保险公司申请重疾险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前体检报告显示甲状腺结节未告知”为由拒赔。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围绕体检记录的法律性质、询问范围及因果关系展开论证,最终助力王某某获赔七十余万元保险金。
王某某,四十余岁,在深圳某企业从事管理工作。二零二一年初,王某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七十万元。投保时,保险公司通过电子投保单询问了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其中包含“是否曾患有或被告知患有甲状腺疾病、结节、囊肿”等问题。王某某回忆,自己确实在投保前一年参加过单位体检,体检报告上写有“甲状腺结节TI-RADS 3类”,但医生当时并未特别提示需要治疗或复查,他本人也未感到任何不适,因此投保时并未在意,在健康告知环节勾选了“否”。
二零二三年五月,王某某在一次常规体检中发现甲状腺结节形态异常,经穿刺活检确诊为甲状腺乳头状癌。随后,王某某接受了手术治疗。出院后,他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要求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七十万元。
保险公司在核赔过程中调取了王某某的体检记录,发现其投保前一年体检报告中已有甲状腺结节描述,随即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影响承保决定”为由,出具了拒赔通知书,并主张解除保险合同。
收到拒赔通知后,王某某感到十分委屈。他认为自己并非故意隐瞒,体检报告上的结节医生从未说过是病,更没想到会和癌症扯上关系。面对保险公司的强硬态度,他一度不知道该怎么办。经朋友介绍,王某某联系到泽良律师事务所,委托保险拒赔律师代理此案。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投保人投保前体检发现的甲状腺结节,是否属于必须告知的“既往病史”;保险公司以未告知为由拒赔,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保险公司主张,王某某投保前体检已发现甲状腺结节,该事实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王某某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绝赔付。
王某某则认为,体检报告中的结节描述并非明确诊断,医生也未要求治疗,自己主观上并无隐瞒的故意,保险公司不应以此为由拒绝赔付。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了案件材料,发现保险公司的拒赔逻辑存在多处漏洞。首先,投保单中的健康告知询问事项虽提及“甲状腺结节”,但并未明确要求投保人告知体检中发现的、未经临床诊断的异常指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明确询问“体检异常”或“结节”的具体含义。
其次,即便王某某知晓体检报告中的结节描述,该结节与后来确诊的甲状腺癌之间是否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也需要医学判断。保险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如果王某某告知了甲状腺结节,保险公司就会拒绝承保或提高保费。
再次,保险合同成立已超过两年,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保险合同成立于二零二一年初,王某某确诊甲状腺癌在二零二三年五月,已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不得再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
在证据策略上,泽良律师指导王某某收集了投保时的电子投保单截图、体检报告原件、历年体检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手术记录等材料,并申请调取了保险公司后台的投保操作日志,以证明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并未对“甲状腺结节”进行特别提示或明确询问。同时,律师还委托医学专家出具了专业意见,说明TI-RADS 3类结节在临床上多属良性,与甲状腺癌之间并无直接必然联系。
诉讼预判方面,律师分析保险公司可能以“带病投保”为由坚持拒赔,并可能主张投保人存在重大过失。对此,律师提前准备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公报案例及各地法院的裁判规则,重点论证“询问告知主义”和“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
最终,泽良律师代理王某某向深圳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七十万元及相应利息。庭审中,双方围绕投保人是否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是否尽到询问义务、合同是否已超过两年不可抗辩期等焦点展开激烈辩论。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在投保时虽询问了甲状腺结节相关事项,但未明确要求投保人告知体检中发现的、未经临床诊断的异常指标,王某某在投保时对结节的性质并不知晓,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告知的情形。且保险合同成立已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王某某支付保险金七十余万元。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王某某感慨地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师事务所的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不能拿到这笔钱。他们不仅专业,还让我觉得有人真正在为我争取。”
泽良律师事务所是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协作团队人数360+,凭借专业实力多次荣登CCTV《法律讲堂》分析讲解保险拒赔案件,同时获得全国多家官媒报道认可。律所以“垫付差旅费后收费”的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保险纠纷案件,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15000余件。如您遇到保险拒赔问题,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泽良律师事务所将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支持。
© 2023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