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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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后,最让人心寒的往往不是伤情本身,而是用人单位翻脸不认账。明明是在工作时受的伤,单位却以“没签合同”“你是临时工”“操作不当”等理由拒绝赔偿,甚至否认劳动关系。工伤职工到底该怎么办?单位拒赔,就意味着拿不到赔偿吗?
法律给出的答案是明确的: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情形,用人单位就有法定义务承担相应待遇。关键在于如何确认劳动关系、如何固定证据、如何应对单位的各种抗辩。浙江地区一起工伤理赔遭遇障碍的案件中,泽良律师事务所介入后,突破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抗辩,帮助当事人成功获赔。
李某是浙江杭州一名建筑工人,长期在某建筑公司承建的工地从事钢筋绑扎工作。入职时,单位没有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按日结算,通过班组长以现金或微信转账方式发放。2023年秋天的一个上午,李某在工地搬运钢筋时,因堆放的钢筋滑落,砸中其右腿,当场无法站立。工友将其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右胫腓骨骨折,需手术植入钢板固定。
住院期间,包工头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后便不再露面。李某家属找到建筑公司要求申报工伤,公司却称李某是包工头个人雇佣的,与公司没有劳动关系,拒绝申报,也拒绝支付后续医疗费和停工期间的工资。李某家属多次交涉无果,医疗费眼看就要断缴,全家人陷入焦虑。
走投无路之际,李某家属通过老乡介绍,了解到泽良律师事务所专注工伤维权,便带着病历和仅有的一些聊天记录找到泽良全晟工伤团队。
本案的争议焦点非常明确:李某与建筑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单位是否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主张,李某是包工头自行招用的,工资由包工头发放,日常管理也由包工头负责,公司从未与李某建立劳动关系,因此不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而李某的真实感受是:自己明明在这个工地干了快一年,每天按时上工,穿的是公司配发的反光背心,进出工地要走公司的门禁,怎么一出事就成了“外人”?
核心法律争议可以归纳为一句话:在建筑领域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况下,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由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泽良律师介入后,迅速梳理案件脉络,确定了三个关键突破点。
第一,锁定用工主体责任。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建筑公司将劳务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包工头,依法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二,补强事实劳动关系证据。律师指导李某家属收集了工地出入证、工作服照片、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工资转账截图、工友证言等材料,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李某实际接受建筑公司的用工管理,从事的是公司业务组成部分的工作。
第三,提前预判对方策略。律师判断,单位极有可能在仲裁阶段否认劳动关系,甚至提供包工头与公司的分包合同试图撇清责任。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针对违法分包的法律意见和类案裁判检索报告,做好充分应对。
在证据准备充分后,泽良律师代理李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并同步向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仲裁阶段,单位果然主张与李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交了与包工头的劳务分包协议。泽良律师当庭指出,该分包协议恰恰证明了公司存在违法分包行为,依据上述规定,公司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仲裁委采纳了律师意见,确认李某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工伤认定顺利作出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在后续的工伤保险待遇仲裁中,泽良律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精准核算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待遇。最终,仲裁裁决建筑公司向李某支付各项工伤赔偿共计二十八万余元。单位未再起诉,赔偿款在律师的持续跟进下全额到账。
拿到赔偿款的那天,李某说:“从单位不认账到拿到钱,每一步都提心吊胆。如果不是泽良律师帮我理清证据、跑前跑后,我真不知道这伤是不是就白受了。”
单位拒赔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在推诿和拖延中错过维权时机。工伤认定、劳动关系确认、劳动能力鉴定、赔偿核算,每一个环节都需要专业判断和及时行动。泽良律师事务所专注工伤维权,在浙江地区设有杭州分所,并在宁波、温州、金华、嘉兴、台州等地设有服务分部,可就近为工伤职工提供咨询与案件办理服务。如您或身边人遇到工伤理赔受阻、单位拒赔等难题,可拨打咨询电话0592-5973521,让专业律师帮您评估维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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