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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建筑工高处坠落致工伤九级案,泽良律所突破单位拒赔,助架子工获赔三十余万元

2026-09-16      103     

工伤事故发生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最常见的争议,就是「到底算不算工伤」以及「单位该不该赔、赔多少」。有的单位以「操作不当」为由推卸责任,有的干脆否认劳动关系,还有的拿出一纸协议要求职工「私了」。对于普通劳动者而言,一旦单位拒不配合,工伤维权往往寸步难行。


工伤认定和赔偿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并不会因为单位的一句「不认」就凭空消失。本案中,王某某在福州某建筑工地作业时坠落受伤,单位以「操作失误、自身有过错」为由拒绝赔偿,泽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通过确认劳动关系、推动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最终帮助王某某获赔三十余万元。


王某某是一名架子工,常年在福州各个建筑工地搭设外架。2023年3月,他经同乡介绍进入福州市某建筑公司承包的一处项目工地干活,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按日结算,由带班人员通过微信转账发放。


2023年5月的一天上午,王某某在六层外架进行搭设作业时,脚下的一根钢管因扣件松动突然滑脱,他身体失去平衡从架体上坠落,所幸被下方安全网兜住,但仍重重摔在硬质平台上,当即无法起身。工友将其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腰椎爆裂性骨折、右侧跟骨骨折,住院并接受手术治疗。


事故发生后,包工头最初垫付了部分医疗费,但很快就不再露面。王某某家属多次找到建筑公司协商,公司方面的态度却十分强硬:一是称王某某是包工头个人雇佣的,与公司没有劳动关系;二是称其当天未按规定系挂安全带,属于自身操作失误,责任应当自负。公司最后提出,出于「人道主义」可以再给几万元「了结」,但拒绝配合申请工伤认定,也拒绝按工伤标准赔偿。


王某某躺在床上无法动弹,家里还有老人和上学的孩子,医疗费、后续康复费都没有着落。他不明白:自己明明是在工地上干活时摔伤的,怎么到了公司嘴里,就成了「自己不小心、和公司无关」?几万元的「了结款」,连后续治疗都不够,更别提一家人的生活。走投无路之下,王某某的家属通过老乡介绍,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咨询。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可以归结为一句话:王某某与建筑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其高空坠落受伤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并依法获得赔偿?


单位一方主张:王某某系包工头个人招用,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其未系挂安全带,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自行承担后果,公司最多给予少量补偿。


泽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迅速成立工伤专案小组,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律师发现,本案表面上是「劳动关系之争」,实际上还隐藏着「工伤认定路径之争」和「赔偿标准之争」,必须逐一突破。


第一,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前提。单位否认劳动关系,但王某某日常工作受公司项目部带班人员安排、管理,作业内容属于公司承包工程的组成部分,工资虽由带班人员转发,但资金来源指向公司。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招工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证言等凭证认定劳动关系。这是本案的第一道突破口。


第二,工伤认定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劳动者是否存在操作失误,并不影响工伤的成立,单位不能以「自身有过错」为由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是本案的第二道突破口。


第三,赔偿标准必须依法核算,不能被单位的「人道补偿」所替代。工伤九级对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护理费等项目,均有明确计算依据。只有把法定赔偿项目逐项算清,才能在协商和仲裁中掌握主动。这是本案的第三道突破口。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王某某家属分头收集材料:一是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固定工资发放情况;二是联系同班组工友,取得书面证言并留存联系方式;三是调取医院入院记录、诊断证明和手术记录,固定伤情与受伤时间;四是向项目部调取施工日志、安全交底记录等能够反映作业安排的资料。同时,律师还协助家属向当地住建、应急管理等部门申请调取事故相关记录,进一步补强证据链。


在办案预判上,律师分析单位很可能继续否认劳动关系,并在仲裁阶段提出「超过时效」「伤者自身过错」等抗辩。为此,团队提前准备了劳动关系确认之诉与工伤认定申请「双线推进」的方案,避免因单一程序拖延而影响整体维权节奏。


最终,泽良律师事务所代理王某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仲裁裁决确认王某某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后,律师随即向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并推动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王某某伤情构成工伤九级。在赔偿阶段,律师依法核算各项工伤待遇,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支付相应赔偿。


仲裁庭审中,单位一方仍坚持原有主张,认为王某某是包工头雇佣的人员,公司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强调其未系挂安全带,存在重大过错。


我方回应:首先,生效仲裁裁决已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单位在赔偿阶段再行否认,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次,工伤认定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劳动者是否存在操作失误,不影响工伤的成立,单位不能以此免除法定赔偿责任;再次,王某某在六层外架作业时坠落,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已经生效裁决确认,王某某所受伤害已被认定为工伤并评定为工伤九级,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对于单位提出的「自身过错」抗辩,仲裁委未予采纳。


最终,仲裁委支持了王某某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请求,王某某共计获赔三十余万元。款项到位后,律师团队持续跟进到账情况,确保赔偿款足额落实。


拿到赔偿款的那天,王某某对律师说:「出事以后,单位一直说是我自己不小心,我差点就信了。谢谢你们让我知道,法律是站在我这边的。」


泽良律师事务所提醒,工伤事故发生后,劳动者应当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及时固定证据、申请工伤认定,切勿因单位推诿或一纸「私了协议」而放弃法定权利。如遇工伤理赔受阻、单位拒赔等情形,可拨打咨询电话 0592-5973521 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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