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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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辩护实践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界限,往往成为当事人命运的转折点。两罪看似相近,但量刑差异巨大,而认定标准又高度依赖对行为人“主观明知”的推定。近年来,随着电信网络诈骗上下游犯罪链条的延伸,大量提供银行卡、转账协助的普通人被卷入刑事追诉,如何在“明知”与“应知”之间找到辩护空间,成为此类案件最核心的争议。
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事业部律师在杭州办理的一起案件中,正是围绕这一争议展开辩护。当事人王某某因向他人提供银行账户并协助转账,被公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立案侦查。泽良刑事律师通过精准分析资金流向、切断主观明知的推定链条,最终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避免了当事人被定罪判刑的严重后果。
王某某,男,三十出头,在杭州市某企业从事技术工作。2023年下半年,王某某因手头紧张,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一名自称做“电商生意”的陌生人。对方提出,只要王某某提供几张银行卡帮忙“走一下流水”,就可以按流水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报酬。王某某起初有些犹豫,但对方反复强调资金“绝对合法”,只是公司账户周转不便,并当场支付了第一笔小额报酬。在利益诱惑下,王某某先后提供了三张银行卡,并在对方指示下,分多次将入账资金转至指定账户。
然而,这些资金实际上来源于外省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2023年底,杭州公安机关在侦办该诈骗案时,顺着资金链条追查到王某某的账户。王某某随即被传唤到案,公安机关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其立案侦查,并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认为王某某在短时间内多次协助转账,且收取了明显高于正常水平的报酬,应当认定其“明知”资金系犯罪所得,拟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其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左右。
王某某感到十分委屈。他反复向家人表示,自己当时真的不知道这些钱是诈骗来的,对方一直说是电商货款,自己只是贪图小便宜,从未想过会涉嫌犯罪。面对可能被判刑的前景,他一度陷入焦虑,不知道该如何证明自己的清白。
经朋友推荐,王某某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事业部。泽良刑事律师在初步了解案情后,敏锐地意识到本案的关键不在于王某某是否实施了转账行为,而在于能否认定其主观上“明知”资金系犯罪所得。如果无法证明明知,则可能仅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甚至不构成犯罪。
接受委托后,泽良刑事律师迅速展开工作。首先,律师全面梳理了王某某与上家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和报酬支付记录,发现对方始终以“电商公司走账”为名进行沟通,从未提及诈骗、赌博等违法事由。其次,律师调取了王某某的银行流水,发现其转账行为具有明显的被动性——每次转账均系按照上家指令操作,而非主动参与资金拆分或隐匿。再次,律师注意到,王某某收取的报酬比例约为千分之五,虽高于正常银行手续费,但并未达到司法解释中可推定明知的“明显异常”标准。
基于以上分析,泽良刑事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书面法律意见,核心观点有三:第一,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某“明知”资金系犯罪所得,其主观认知更符合“应当知道可能用于网络犯罪”的概括故意,应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二,即便认定构成犯罪,王某某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且未直接参与诈骗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第三,王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积极配合调查,认罪态度良好,已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
与此同时,律师还主动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提交了类案检索报告,说明杭州地区近年来对类似“卡农”案件的认定趋势,强调在主观明知证据不足时,应坚持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检察机关对律师意见进行了认真审查。承办检察官认为,王某某虽然客观上为诈骗资金提供了转移帮助,但其与上家素不相识,沟通内容未涉及违法犯罪,且报酬比例未明显异常,现有证据确实难以证明其“明知”资金系犯罪所得。同时,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未造成被害人无法追回损失的直接后果。
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泽良刑事律师的辩护意见,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王某某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长舒一口气,表示:“如果不是泽良刑事律师,我可能真的要被判刑了。这件事让我明白,法律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但也不会放过一个坏人。”
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事业部深耕刑事辩护十余年,尤其在经济犯罪、网络犯罪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泽良刑事律师始终坚持“责任为先、全力以赴”的办案理念,在每一件案件中精细阅卷、精准辩护,力求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结果。如遇刑事法律问题,可拨打泽良刑事律师专线:0592-5973521,专业刑事律师一对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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