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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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辩护实务中,最常引发争议的问题,莫过于行为人是否“明知”所涉资金或物品系犯罪所得。很多当事人直到被采取强制措施的那一刻,仍然坚称自己只是出借银行卡、帮人转了一笔账,并未参与任何犯罪。然而,一旦进入刑事程序,这种“不知情”的辩解往往面临巨大的证明压力。如何在客观上存在异常资金流水的情况下,帮助当事人厘清主观认知边界,避免被不当扩大认定,是此类案件辩护的核心难题。
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事业部律师在杭州地区办理的一起掩隐罪案件中,正是围绕主观明知这一关键点展开辩护。当事人王某某因出借银行卡被卷入一起境外涉诈资金转移案件,在审查批捕阶段成功争取到不予批捕,最终在审判阶段获得缓刑判决,避免了实刑羁押的后果。
王某某系杭州某企业普通职员,2024年下半年,因手头资金紧张,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一名自称从事外贸生意的男子。该男子称因业务需要,希望借用王某某的银行卡接收几笔货款,并承诺给予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王某某虽隐约觉得不妥,但在利益驱使下,仍将自己名下一张银行卡提供给了对方。此后数日内,该卡陆续收到多笔转账,累计金额达数十万元,王某某按对方指示将款项转出至指定账户,并收取了数千元“手续费”。
不久后,公安机关在侦办一起境外电信网络诈骗案时,发现部分被骗资金流入了王某某的银行卡。王某某随即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拘留。面对突如其来的刑事强制措施,王某某感到既惶恐又委屈——他始终认为自己只是出借银行卡,并未直接参与诈骗,甚至不知道这些钱是犯罪所得。
案件争议焦点迅速集中:王某某出借银行卡并协助转账的行为,是否构成掩隐罪?其主观上是否“明知”涉案资金系犯罪所得?根据刑法规定,掩隐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若行为人确实不知情,则可能不构成犯罪,或仅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较轻罪名。
王某某的家属在案发后焦急万分,经多方打听后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泽良刑事律师在刑拘第10天介入案件,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王某某,详细了解出借银行卡的经过、与对方的沟通记录、手续费约定方式等细节。会见结束后,泽良刑事律师判断:本案的关键在于能否证明王某某主观上对资金性质缺乏明确认知,以及其行为是否更符合帮信罪的构成要件。
围绕这一判断,泽良刑事律师迅速展开证据收集与法律论证工作。首先,指导家属调取王某某与对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对方始终以“外贸货款”名义与王某某沟通,未提及任何诈骗或犯罪内容;其次,梳理王某某银行卡的交易流水,发现资金进出时间集中、金额零散,符合“走账”特征,但王某某本人并未从中获取高额回报,仅收取少量手续费,与掩隐罪中“明知”后积极协助转移赃款的行为模式存在差异;再次,收集王某某的社保记录、工作证明等材料,证实其有正当职业和稳定收入,并非专门从事“卡农”或洗钱活动的人员。
在审查批捕阶段,泽良刑事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述:王某某主观上不具有掩隐罪所要求的“明知”,其行为更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特征;且王某某系初犯、偶犯,有正当职业,社会危险性较小,无逮捕必要。同时,泽良刑事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就案件定性及强制措施适用问题交换意见。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泽良刑事律师的辩护意见,对王某某作出不予批捕决定。王某某在被羁押十余天后获释,变更为取保候审。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泽良刑事律师继续跟进,围绕罪名认定与量刑情节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最终检察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王某某提起公诉,但建议适用缓刑。
审判阶段,泽良刑事律师在庭审中进一步发表辩护意见,强调王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主观恶性较小,建议法院对其适用缓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银行卡协助转移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鉴于其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王某某长舒了一口气。他对泽良刑事律师说:“那段时间我整夜睡不着,以为自己这辈子完了。是你们一点点帮我把事情理清楚,让我知道还有机会。以后我再也不会因为一点小利把自己的卡借给别人了。”
掩隐罪案件的辩护,往往需要在客观行为与主观认知之间找到精准的平衡点。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事业部律师在杭州地区办理此类案件时,注重从资金流向、沟通记录、行为模式等多维度构建证据体系,力求在每一个诉讼阶段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结果。如有刑事辩护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刑事律师专线:0592-5973521,专业刑事律师一对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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