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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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伤赔偿案件中,受伤职工最常遇到的争议是:明明是在工作时受伤,单位却否认劳动关系,或者不配合工伤认定,导致赔偿迟迟拿不到。这类纠纷的核心往往不在于伤情本身,而在于如何证明“你是在为这家单位工作”。
法律上,工伤赔偿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并经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但现实中,许多用人单位利用未签合同、工资现金发放、管理松散等方式,试图切断与职工的法律联系。本案中,永安一名建筑工人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最终在泽良律师事务所的帮助下,通过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启动工伤认定,成功获赔。
王某某是永安市一名建筑工人,长期在工地从事钢筋绑扎工作。2024年3月,他经老乡介绍进入永安市某建筑公司承包的项目工地,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按日计算,由带班人员通过微信转账发放。王某某没有考勤记录,也没有工牌,只有微信聊天记录和几段工地现场的视频。
2024年5月的一天下午,王某某在搬运钢筋时,因脚手架扣件突然崩脱,整个人从两米多高的操作台坠落,腰部重重着地。工友立即将他送往医院,经诊断为腰椎爆裂性骨折,需手术治疗。住院期间,包工头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便不再露面。王某某家属多次联系建筑公司,公司却声称王某某是包工头个人雇佣的,与公司无关,拒绝申请工伤认定,也拒绝赔偿。
王某某躺在病床上,家里失去了主要收入来源,后续治疗费用还没有着落。他感到既委屈又无助:“我明明是在工地上干活受的伤,怎么就不是工伤了?”经同乡提醒,他通过电话联系到泽良律师事务所,委托泽良全晟工伤团队代理维权。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王某某与建筑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建筑公司是否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建筑公司主张,王某某是包工头招用的,公司从未直接管理或支付工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不应承担工伤赔偿。
泽良工伤律师介入后,迅速梳理了案件的关键突破口。第一,确认用工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本案中,包工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建筑公司应对王某某的工伤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第二,固定事实劳动关系证据。律师指导王某某家属收集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工地现场视频、工友证言等,并协助整理了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第三,提前应对公司可能的否认和拖延策略。律师预判公司会在仲裁中否认劳动关系,甚至提起行政诉讼拖延时间,因此提前准备了多套应对方案。
在仲裁阶段,泽良律师代表王某某申请确认与建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庭审中,公司辩称王某某是包工头个人雇佣,与公司无关。泽良律师当庭出示了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包工头向王某某转账的工资记录、工友证言等证据,并指出建筑公司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将业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依法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仲裁委采纳了泽良律师的观点,确认王某某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随后,泽良律师立即协助王某某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王某某构成工伤九级伤残。在赔偿仲裁阶段,公司又提出王某某自身存在操作失误,应减轻责任。泽良律师回应:工伤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除非职工故意犯罪、醉酒或自残,否则不影响工伤认定和赔偿。仲裁委最终认定建筑公司应支付王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等共计二十八万余元。
经过泽良律师的不懈努力,王某某最终顺利拿到全部赔偿款。建筑公司在裁决后主动联系王某某,表示愿意履行。王某某感慨地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工伤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不能拿到这笔钱。”
工伤维权往往面临证据不足、单位推诿、程序复杂等难题,专业律师的介入能够帮助伤者厘清法律关系、固定关键证据、精准适用法律,最大程度维护合法权益。泽良律师事务所专注工伤纠纷全流程解决,如需咨询可拨打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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