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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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理赔纠纷中,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往往是保险公司拒赔的有力武器。但未如实告知是否必然导致拒赔?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询问和提示义务?这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常常成为争议的焦点。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然而,若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未明确询问,或未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拒赔的合法性便值得商榷。本案中,苏州一位企业员工李某因肺癌申请重疾险理赔,保险公司以其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肺部既往病史为由拒赔。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通过细致梳理证据、精准法律分析,最终帮助当事人获赔七十九万元保险金。
李某,四十余岁,在苏州市某企业担任技术岗位。出于对健康的重视,李某于2021年通过保险代理人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八十万元。投保时,代理人仅简单询问了李某是否有住院史,李某告知曾因肺炎住院,代理人表示无需进一步告知。2023年初,李某在体检中发现肺部结节,后确诊为肺癌。治疗结束后,李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调查发现,李某在投保前两年的体检报告中已有“肺部磨玻璃结节,建议随访”的记载,但投保时未在健康告知中提及。保险公司遂以“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为由,解除合同并拒赔。李某感到十分委屈:投保时代理人并未详细询问体检异常,自己也从未故意隐瞒,如今患病急需用钱,却遭拒赔。
在朋友推荐下,李某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泽良保险拒赔律师迅速成立专案小组,分析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存在漏洞。
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是否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询问义务?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
泽良律师发现,投保过程中,保险代理人并未就健康告知事项逐项询问,仅以口头方式简单带过,且未要求李某提供体检报告。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及《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公司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保险公司未明确询问体检异常,李某未告知不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此外,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就免责条款向李某作出提示和明确说明,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证据策略上,泽良律师指导李某收集了投保时的录音、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代理人未详细询问;同时调取了李某投保前的体检报告,显示结节较小且医生建议随访,并非确诊疾病。律师还申请了保险代理人出庭作证,进一步固定了保险公司未充分询问的事实。
预判到保险公司可能以“带病投保”抗辩,泽良律师提前准备了医学专家意见,说明肺部磨玻璃结节并非必然发展为肺癌,且李某投保时并不知晓其与肺癌的关联。在诉讼中,泽良律师提出,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仅笼统提及“未如实告知”,未具体说明何种事项,违反了《保险法》第二十四条的明确说明义务。
最终,法院采纳了泽良律师的观点,认定保险公司未充分询问,且未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七十九万元。
“感谢泽良律师,让我在困境中看到了希望。”李某在收到赔款后感慨道。
泽良律师事务所是全国性保险拒赔精品律所,协作团队人数360+,多次荣登CCTV《法律讲堂》分析讲解保险拒赔案件,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15000余件。如遇保险拒赔问题,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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