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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重疾险甲状腺癌未如实告知拒赔案:泽良律所突破健康告知争议,助力获赔五十八万元

2026-09-22      53     

在保险理赔纠纷中,健康告知义务的履行边界,往往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最大的争议焦点。保险公司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付,而投保人则认为自己并非故意隐瞒,甚至对询问内容并不知情。这类案件的核心问题在于:投保人是否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明确的询问与提示义务?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绝赔付。但若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未就相关事项进行明确询问,或未告知法律后果,则不能轻易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今天要讲述的,就是泽良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苏州重疾险拒赔案件,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与证据策略,最终帮助当事人获赔五十八万元保险金。


【案情描述】


当事人李某,四十余岁,在苏州经营一家小型贸易公司。出于对健康风险的防范,李某于2022年通过线上渠道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五十万元。投保时,李某按照系统提示填写了健康告知问卷,其中涉及“是否曾患有甲状腺结节、是否曾被建议复查或治疗”等问题,李某均勾选了“否”。


2024年初,李某在体检中发现甲状腺结节异常,后经医院确诊为甲状腺乳头状癌,随即住院接受手术治疗。出院后,李某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在调查中发现,李某在投保前一年曾因颈部不适前往医院就诊,当时医生建议其进行甲状腺超声检查,但李某未进一步检查便离开了医院。保险公司据此认定李某存在“未如实告知”情形,认为其在投保时隐瞒了甲状腺相关就诊记录,足以影响承保决定,遂作出拒赔通知,并解除保险合同。


李某感到十分委屈:投保时他并未被确诊任何疾病,那次就诊仅是普通咨询,医生也未明确诊断,自己根本没有意识到需要告知。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李某不知该如何应对,后经朋友介绍,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的核心主张是:李某在投保前存在甲状腺相关就诊记录,但在健康告知中未予披露,属于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且该事项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是否同意承保,因此有权解除合同并拒绝赔付。


而李某的真实感受是:自己并非故意隐瞒,当时医生只是建议进一步检查,并未确诊任何疾病,自己根本没有想到这会被视为“未如实告知”。他感到既无助又愤怒,认为保险公司是在利用专业优势推卸责任。


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迅速梳理了案件材料,并确定了核心法律争议:李某未告知的“就诊建议”是否构成《保险法》意义上的“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能否据此解除合同并拒赔?


【法律分析与策略】


针对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从以下三个关键点展开突破:


第一,发现保险公司询问范围存在模糊性。律师仔细审查了投保时的健康告知问卷,发现关于“是否曾患有甲状腺结节”的询问,并未明确要求投保人披露“医生建议进一步检查”的情形。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询问必须具体、明确,若询问内容存在歧义,投保人基于合理理解未予告知的,不构成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本案中,李某的理解是“未确诊疾病即无需告知”,这一理解符合一般人的认知,保险公司的询问并未清晰到足以让李某意识到需要披露该就诊建议。


第二,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之间缺乏因果关系。律师指出,即使李某未告知就诊建议,但该建议并未产生确诊结果,且甲状腺癌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保险公司未能证明若知晓该就诊建议就会拒绝承保或提高保费。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五款,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的,还需证明未告知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本案中,保险公司仅凭一次就诊建议就主张影响承保决定,缺乏充分依据。


第三,保险公司未充分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律师调取了投保过程的电子记录,发现保险公司在健康告知环节并未对“未如实告知”的法律后果进行明确提示,也未设置强制阅读或确认环节。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对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负有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若未履行,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李某收集了投保时的电子保单、健康告知问卷截图、就诊记录、医生证言等材料,并申请调取了保险公司的后台投保流程数据,固定了保险公司询问不明确、提示不到位的关键事实。同时,律师预判保险公司可能以“重大过失”为由坚持拒赔,提前准备了类案检索报告和医学专家意见,证明甲状腺结节建议复查属于常见临床现象,并不必然导致甲状腺癌,保险公司拒赔理由过于严苛。


最终,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五十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办案结果】


庭审中,保险公司坚持认为李某未如实告知就诊记录,属于重大过失,且该事项足以影响承保决定。泽良律师则针锋相对地指出:保险公司的健康告知询问并未明确涵盖“建议检查”情形,李某基于合理理解未予告知,不构成重大过失;且保险公司未能证明未告知事项与甲状腺癌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保险公司在健康告知问卷中的询问内容不够具体明确,李某未告知就诊建议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保险公司亦未充分证明该事项足以影响其承保决定。最终,法院采纳了泽良律师的观点,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保险金五十八万元(含部分利息及费用),并驳回保险公司关于解除合同的主张。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李某感慨道:“如果不是遇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帮我理清了法律问题,更让我感受到了专业的力量。”


泽良律师事务所始终专注于全国保险拒赔案件,以“垫付差旅费后收费”的模式,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如您遇到类似保险拒赔问题,欢迎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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