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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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的大额企业财产损失,常因险种范围争议而产生拒赔纠纷。《保险法》第十七条的提示说明义务和第三十条的不利解释原则,为企业财产险中被保险人对抗“自然灾害免赔”等格式免责条款提供了法律支撑。泽良律所在浙江代理的一起暴雨洪水倒灌仓库损毁存货理赔案中,面对保险公司以“自然灾害不在财产基本险承保范围”为由的拒赔,我们精准运用法律武器,成功抗辩,为客户赢得150万元企业财产险(财产综合险)保险金。
案情描述
浙江的钱总,46岁,浙江绍兴人,纺织面料仓储企业,投保了企业财产险(财产综合险),保额150万元。持续暴雨导致河水暴涨,倒灌进仓库,大量库存面料被浸泡损毁,估损约150万元。企业投保了财产综合险。保险公司以企业未及时采取减损措施导致损失扩大拒赔。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发出《理赔决定通知书》——“暴雨及洪水引发的货物损失属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在财产基本险的承保范围之内。贵司仅投保了基本险,未扩展综合险及水渍险,我司对本次事故不予赔付。”
这意味着,本应获赔的150万元保险金,一分都拿不到。
经商会朋友介绍,钱总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投保时保险公司是否就"基本险"与"综合险"的区别进行了明确说明,以及企业基于对代理人的合理信赖选择的险种是否应由企业承担全部不利后果。
泽良律所的法律分析与维权策略
泽良律师接案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明确指出本案存在以下关键突破点:
1. 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投保时保险代理人未就"基本险"与"综合险"的区别、自然灾害免责范围等进行任何说明。投保人作为非专业人士,基于对保险公司的合理信赖选择了该产品,免责条款因未尽说明义务而不产生效力。
2. 《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不利解释原则。暴雨导致的河水倒灌是否属于"暴雨责任"还是"洪水责任",合同条款存在解释争议,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3. 企业已尽到了合理的防灾减损义务——在暴雨预警发布后组织了沙袋围堵和货物转移,但因河水涨势过快导致措施有限。保险公司以"未及时减损"为由压缩赔付不成立。
泽良律师随即指导钱总收集了:保单及投保单原件、投保时的相关询问记录、完整的损失清单及现场照片/视频、事故认定/消防部门/气象部门的相关文书、理赔决定通知书原件,以及与保险代理人/理赔员的全部沟通记录。
同时,泽良律师团队经手大量浙江地区保险纠纷案件,对当地各级法院的裁判尺度了然于心,预判了保险公司可能提出的抗辩路径,逐一制定了应对方案。基于上述分析,泽良律师代理钱总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
案件结果
经过泽良律师的多轮法律交涉,保险公司从最初的"全额拒赔"态度逐步松动。泽良律师围绕举证责任分配、免责条款效力以及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三个层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并附上了详实的证据材料。面对泽良律师构建的完整论证体系,保险公司最终同意全额支付150万元保险金。拿到赔款那天,钱总说:“保险公司一开始态度那么强硬,我差点就放弃了。幸亏找到了真正懂保险的律师,帮我把道理讲清楚了。”
泽良律师事务所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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