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23
54
在工伤赔偿纠纷中,不少劳动者都会遇到这样的困境:明明是在工作中受伤,用工单位却以“不存在劳动关系”“只是临时帮忙”等理由推脱责任,导致工伤认定和赔偿一拖再拖。这类争议的核心,往往并不在于伤情本身,而在于劳动关系与用工主体的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用工单位不得以未签订书面合同、系临时用工等理由,否认其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泉州一名建筑工人在施工时从高处坠落受伤,用工单位却试图否认用工关系、压低赔偿数额。泽良律师事务所介入后,通过扎实的证据梳理与专业谈判,成功突破用工主体抗辩,帮助当事人获赔三十余万元。
当事人王某某,是一名长期在泉州各建筑工地从事泥水作业的工人。2023年,他经人介绍进入泉州市某建筑公司承包的一处项目工地,从事墙体砌筑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按日结算,日常由带班人员通过口头或微信安排工作。
某日下午,王某某在二层脚手架平台上作业时,脚下踏板突然滑动,他从高处坠落至地面,当即无法起身。工友将其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右侧跟骨骨折,住院并接受手术治疗。出院后,王某某仍需长期休养,无法继续从事重体力劳动。
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家属多次找到工地负责人协商赔偿事宜。用工单位起初仅愿意支付部分医疗费,并称王某某是“临时叫来帮忙的”,不属于公司员工,拒绝配合申请工伤认定。此后,单位又提出一次性支付几万元“了结此事”,远低于法定工伤赔偿标准。王某某因伤行动不便,家庭收入中断,维权一度陷入困境。
面对用工单位的推诿与压低赔偿,王某某感到十分无助。他不明白,自己明明是在工地干活时受的伤,为什么对方可以说不认就不认。就在一家人几乎要放弃时,他们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咨询。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王某某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用工关系,以及其受伤是否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并享受相应待遇。
泽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迅速成立专案小组,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律师发现,用工单位之所以敢于否认关系,主要是认为王某某没有书面合同、工资现金发放、缺乏直接证据。针对这一情况,律师从以下三个关键点入手突破:
第一,锁定用工主体。通过调取工地现场照片、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带班人员的转账记录等,证明王某某接受该单位管理、从事其承包业务,符合事实用工特征。
第二,固定受伤事实。指导王某某家属收集入院记录、诊断证明、手术记录,并联系当时在场的工友出具书面证言,形成完整的事故发生证据链。
第三,提前预判对方抗辩。律师分析,单位很可能在工伤认定阶段提出“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异议,甚至提起诉讼拖延时间,因此提前准备了劳动仲裁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方案,并同步推进工伤认定申请。
在证据相对充分后,泽良律师代理王某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并向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仲裁庭审中,单位仍坚持王某某是“临时帮工”,不属于其职工。我方则出示了微信工作安排记录、工资转账凭证及工友证言,指出单位对王某某的工作时间、内容均有实际管理,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用工关系。
仲裁委经审理,采纳了我方观点,确认王某某与用工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随后,人社部门依法作出工伤认定,认定王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王某某构成工伤九级伤残。
在赔偿阶段,泽良律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福建省相关标准,逐项核算了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并向单位提出明确的赔偿方案。经多轮协商与仲裁程序,最终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王某某获得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及各项伤残待遇在内的赔偿款共计三十余万元,款项已按期支付到位。
“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不能拿到这笔赔偿。”王某某在收到赔偿款后说,“他们不仅帮我理清了材料,还一直鼓励我,让我觉得这件事是有希望的。”
如您或身边亲友在泉州地区遇到工伤认定、工伤赔偿等法律问题,可拨打泽良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0592-5973521。
© 2023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