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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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案件中,最让受伤职工头疼的往往不是伤情本身,而是劳动关系确认难、赔偿责任主体互相推诿、工伤认定迟迟无法推进。一旦用人单位否认用工事实,或工伤保险待遇落实困难,很多劳动者就会陷入漫长的维权困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永安一名操作工在工作时受伤,单位却以“操作失误”为由推卸责任,泽良律师事务所介入后,通过扎实的证据梳理与专业法律策略,帮助当事人突破劳动关系确认及工伤认定障碍,最终获赔三十余万元。
王某某是永安某企业的一名操作工,日常负责设备运行与物料处理。2024年3月,王某某在车间作业时,因设备突发故障导致右手及前臂严重受伤,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其伤情为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尺骨茎突撕脱性骨折及多处软组织损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构成工伤九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王某某所在单位仅垫付了部分医疗费,便不再过问后续赔偿事宜。单位负责人提出,王某某受伤是因自己操作不当所致,公司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只愿意支付几万元“补偿款”了事。更让王某某为难的是,单位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工伤保险,导致他在申请工伤认定时一度因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不足而受阻。王某某多次与单位协商,对方始终推诿,甚至否认双方存在稳定的用工关系。
面对高昂的后续治疗费用和收入中断的现实压力,王某某感到既委屈又无助。他想不通,自己明明是在工作时受的伤,为什么单位可以这样推卸责任。由于行动不便,他一度不知道该如何继续维权。后来,王某某通过电话咨询到泽良律师事务所,并邀请律师上门沟通,正式委托泽良全晟工伤团队代理此案。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王某某与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以及单位以“操作失误”为由拒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是否成立。单位主张王某某系临时帮忙人员,双方未建立正式劳动关系,且事故系其自身操作不当所致,不应认定为工伤。而王某某则认为,自己长期接受单位管理、按月领取报酬,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理应依法获得工伤赔偿。
接受委托后,泽良全晟工伤团队迅速成立专案小组,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律师发现,虽然王某某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多项可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线索。第一,单位通过微信工作群长期向王某某发送排班通知和工作指令,可以证明其接受单位管理;第二,王某某的银行流水显示,单位按月向其转账,备注为“工资”,可以证明双方存在经济从属性;第三,多名工友可以证明王某某长期在单位车间工作,事故当天也是受单位安排进行作业。这三项关键证据,成为突破劳动关系争议的重要基础。
在证据策略方面,律师指导王某某收集并固定了微信聊天记录、工资银行流水、工友证人证言、现场照片及医疗诊断记录等材料,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同时,针对单位可能提出的“操作失误”抗辩,律师提前检索了相关裁判规则,明确工伤认定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职工是否存在操作失误并不影响工伤的成立,除非单位能够证明系职工故意犯罪、醉酒或自残等法定排除情形。
在办案预判方面,律师分析单位很可能在工伤认定阶段提出异议,甚至提起行政诉讼拖延时间。为此,团队提前准备了应对方案,确保在每一个程序节点都能及时举证、有效回应。最终,律师代理王某某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同步启动劳动仲裁程序,要求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在仲裁庭审中,单位仍然坚持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王某某自身存在过错,不应全额赔偿。泽良律师当庭出示了微信工作指令、工资流水及证人证言,指出单位长期对王某某进行用工管理并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同时,律师强调工伤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单位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王某某存在法定排除情形,其抗辩不能成立。仲裁委经审理后,采纳了泽良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王某某与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确认其所受伤害属于工伤。
最终,仲裁裁决单位向王某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三十余万元。裁决生效后,泽良律师持续跟进赔偿款到账进度,协助王某某与单位沟通履行事宜,确保赔偿款项按时足额到位。
拿到赔偿款后,王某某感慨地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是你们让我觉得,法律是真正能帮到我们这些普通工人的。”
泽良律师事务所咨询热线:0592-5973521。泽良全晟工伤团队专注于福建、浙江及广东地区工伤法律纠纷的全流程解决,为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提供上门咨询、上门签约服务,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到赔偿核算、仲裁诉讼,全程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化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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