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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争议案:泽良律所突破鉴定困局,助力获赔八十余万元

2026-09-23      49     

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伤残等级的认定往往是赔偿金额高低的分水岭。一字之差,可能意味着数万元甚至数十万元赔偿款的差距。然而,伤者自行委托鉴定被对方否定、鉴定时机把握不当导致等级偏低、保险公司以各种理由要求重新鉴定——这些围绕伤残鉴定的争议,正成为许多伤者维权路上最难跨越的障碍。


伤残鉴定的本质,是对伤者因事故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进行法律上的量化评价。评价是否准确、时机是否恰当、程序是否合法,直接决定了赔偿请求能否得到公正支持。近日,泽良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厦门交通事故案件,正是围绕伤残鉴定这一核心争议展开,通过精准的法律策略和充分的证据准备,最终帮助当事人获赔八十余万元。


一、案情回顾


李某,厦门市某企业职工,年过五旬,家中的主要经济来源。2024年初的一天傍晚,李某下班后骑行电动自行车回家,在厦门市某路口与一辆转弯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李某倒地,头部着地,当即意识模糊,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


经诊断,李某伤情为创伤性硬膜下血肿、颅骨骨折、多发肋骨骨折以及左肩袖损伤。住院期间,李某接受了开颅血肿清除手术,后续又进行了针对肩袖损伤的康复治疗。住院治疗历时两个多月,出院后李某仍遗留头痛、头晕、记忆力减退等症状,左肩关节活动明显受限,无法完成上举、后伸等动作,夜间常因疼痛难以入睡。


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型轿车驾驶人张某转弯未让直行车辆,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然而,事故发生后,张某及其保险公司仅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对于后续的伤残赔偿、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保险公司初步意见认为,李某的伤情虽重,但恢复情况尚可,不构成伤残,只愿意在交强险医疗限额内赔付,其余部分要求李某自行承担。


李某及家属对此难以接受。李某原本是家中主要劳动力,受伤后无法正常工作,家庭收入锐减,后续康复治疗还需要持续支出。面对保险公司的冷漠态度,李某感到既委屈又无助。经朋友介绍,李某家属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咨询,泽良全晟交通事故团队接待后,对案件进行了初步评估,认为李某的伤情存在构成伤残的较大可能性,关键在于鉴定时机的把握和鉴定材料的充分准备。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李某的伤情是否构成伤残?若构成,等级如何?保险公司能否以“恢复良好”为由否定伤残等级?


保险公司的立场是:李某出院后恢复情况良好,肩关节功能虽有受限但未达到伤残标准,颅脑损伤也未遗留明显后遗症,因此不认可伤残赔偿。其依据主要是出院小结中“恢复可”、“病情稳定”等表述,以及保险公司内部理赔人员对伤情的初步判断。


而李某的真实感受是:头痛、头晕持续存在,左肩活动受限严重影响日常生活,连穿衣、梳头都困难,更不用说从事原来的工作。明明身体大不如前,却被说成“恢复良好”,实在难以接受。


泽良律师事务所介入后,迅速梳理了案件的核心法律问题:伤残鉴定的时机是否成熟?鉴定机构的选择是否会影响结论?如何应对保险公司可能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围绕这些问题,泽良全晟交通事故团队制定了详细的办案策略。


三、法律分析与策略


(一)关键突破点


第一,伤残鉴定时机的精准把握。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规定,伤残鉴定应在损伤及其所致并发症经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稳定状态后进行。过早鉴定,伤情尚未稳定,可能低估伤残程度;过晚鉴定,则可能因康复效果导致等级降低。泽良律师仔细审阅了李某的全部病历资料,特别是历次复查的影像学报告和康复评定记录,判断李某的颅脑损伤后遗症和肩关节功能障碍已进入相对稳定期,此时申请鉴定最为有利。


第二,鉴定材料的系统组织。伤残鉴定不仅看诊断证明,更需要完整的病程记录、影像学资料和功能检查报告。泽良律师指导李某家属前往医院复印了全部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出院小结以及后续门诊复查记录,并特别注重收集了反映李某认知功能下降和肩关节活动度受限的客观检查报告。这些材料成为鉴定机构作出客观结论的重要依据。


第三,鉴定机构的选择与沟通。泽良律师建议李某选择具有法医临床鉴定资质的权威机构进行鉴定,并在鉴定过程中安排律所的法医顾问协助审阅鉴定材料,确保鉴定人能够全面了解李某的伤情全貌。同时,针对保险公司可能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泽良律师提前准备了反驳预案,重点论证首次鉴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法定条件。


(二)证据策略


在证据收集方面,泽良律师指导李某家属完成了以下工作:一是完整调取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记录和询问笔录,固定事故责任划分;二是收集李某的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纳税记录,证明其收入水平和误工损失;三是整理全部医疗费票据、护理费支出凭证、交通费票据,形成清晰的损失清单;四是针对李某伤后认知功能下降的情况,建议其家属在日常生活中注意记录相关表现,并请主治医师在复查时对认知障碍和肩关节功能障碍予以明确记载。


(三)诉讼预判与最终行动


泽良律师预判,保险公司在诉讼中可能采取以下策略:一是对伤残等级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二是主张李某的颅脑损伤后遗症与自身年龄因素有关,要求降低参与度;三是对误工费、护理费的计算标准提出质疑。针对这些可能的抗辩,泽良律师提前准备了相应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特别是通过医学文献和专家意见,论证李某的伤情与事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在鉴定意见出具后,泽良律师代理李某向厦门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九十余万元。


四、办案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果然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主张李某的肩关节功能障碍未达到十级伤残标准,并申请重新鉴定。泽良律师当庭回应:鉴定机构具备合法资质,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鉴定意见依据的病历资料和检查报告真实完整,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足以推翻鉴定意见的相反证据,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法定条件。法院经审查,采纳了泽良律师的意见,未准许保险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


在赔偿金额的辩论中,保险公司又提出李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应支持误工费。泽良律师提交了李某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和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证明李某虽年过五旬但仍在岗工作,因事故受伤导致实际收入减少,误工费主张应予支持。法院最终采纳了泽良律师的观点。


经审理,厦门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某因事故构成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李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八十余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目前,赔偿款已全部执行到位。


拿到赔偿款的那天,李某对泽良律师说:“受伤以后,我觉得自己成了家里的负担,是你们让我重新看到了希望。谢谢你们认真对待我的每一份病历、每一次复查,让我觉得自己的痛苦被看见了。”


泽良律师事务所始终秉持“责任为先,全力以赴”的价值观,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领域,尤其注重伤残鉴定环节的专业把控。泽良全晟交通事故团队凭借对鉴定标准的深入理解、对证据材料的严谨组织和对诉讼策略的精准预判,努力为每一位伤者争取公正的赔偿结果。如您或您的家人正面临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可拨打咨询电话: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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