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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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营运货车返程出险,空车状态遭全额拒赔
周先生从事公路货运行业已有十余年,常年跑跨城专线货运。2022 年初,为了给自己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转移营运风险,他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同时附加投保了货物运输第三者责任险,总保额超过 500 万元,年缴保费近 3 万元。投保时,保险公司业务员重点介绍了保额与保费,介绍了主险的赔付范围,并未对附加险的赔付限制、免责情形作出详细说明,仅告知 “跑运输出了事故都能赔,放心跑就行”。周先生常年和保险公司打交道,也没细问附加条款,签字完成了投保。 2023 年 11 月,周先生运货抵达目的地卸货后,空车返程行驶至高速路段时,因雨天路滑、前方车辆突发变道,采取紧急避让措施时车辆失控撞上护栏,造成车辆严重受损、路产损坏,还导致随车押运人员轻微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周先生负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周先生第一时间报险,配合保险公司现场查勘、定损。车辆维修、路产赔偿、人员医疗各项损失合计约 240 万元。周先生本以为有保险兜底,损失能得到足额弥补,可就在他提交完整理赔材料后,却收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针对货物运输附加三者险部分直接全额拒赔,仅赔付了极少部分主险赔款。 周先生十分不解,多次前往保险公司沟通。理赔部门负责人给出的理由始终是 “空车出险,不在货损附加险承保范围”,没有任何协商余地。240 万元的损失对于个体货运从业者而言几乎是全部身家,车辆维修、赔偿款都需要自己垫付,周先生的货运经营一度陷入资金链断裂的困境,连司机工资都差点发不出来。多方打听后,他了解到泽良律师事务所陈海云律师团队专攻保险拒赔纠纷,便带着全部材料专程上门咨询,最终委托团队全权代理一二审诉讼。
二、保险公司拒赔的核心依据
保险公司在拒赔通知书及庭审答辩中,始终坚持一项核心拒赔逻辑:
空车状态不符合承保前提 保险公司主张,案涉险种为 “货物运输第三者责任险”,从险种名称、合同目的、条款本意来看,均是专门承保货物运输过程中的事故风险,也就是载货状态下的营运风险。事故发生时车辆处于空车返程状态,未装载任何货物,不属于 “货物运输过程”,因此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
条款约定清晰,应当依约执行 保险公司同时提出,保险条款附则中明确约定 “本附加险仅适用于载货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保险事故”,投保人签字确认了保险合同,应当知晓并遵守条款约定,空车拒赔符合合同约定。 理赔人员还表示:“货损险保的就是货,没货当然不赔,这是常识。”
三、泽良陈海云律师团队的破局策略
陈海云律师团队深耕财产险、货运险纠纷多年,接到案件后迅速研判,并未纠结于 “空车算不算货运” 的表面事实争议,而是从条款效力、法理原则、合同本意三个深层维度切入,制定了 “否定条款效力 + 突破字面解释” 的整体诉讼策略。
提示说明义务抗辩:隐性免责条款未履行说明义务,依法不生效 团队首先核查了保险条款的体例与投保过程。案涉 “空车免责” 的约定,并未放在 “责任免除” 章节,而是藏在附则的释义条款中,字体、字号与普通条款一致,没有任何加粗、标红等醒目提示,属于典型的隐性免责条款。 同时,周先生证实,投保时业务员从未提及该限制,也未就附则条款作出任何解释说明。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无论放在合同任何位置,保险人均需履行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未履行的,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将免责事项隐藏在附则中,未尽法定提示义务,该条款对周先生不发生法律效力。
合理期待原则适用:投保人投保目的覆盖全程营运风险 律师团队提出,从投保人合理期待角度出发,周先生投保货运附加三者险的核心目的,是转嫁车辆营运全过程的风险,既包括去程载货,也包括返程空车 —— 空车返程是公路货运的必然、常规环节,并非脱离营运的私人使用。保险公司将常规营运环节排除在保障之外,完全违背投保人投保的合理期待,也不符合货运行业的基本运营常识。
近因原则与条款解释:事故近因是交通意外,与载货与否无关 团队进一步论证,本次事故的直接近因是雨天路滑、前方车辆违法变道,属于典型的交通意外事故,事故的发生、损失的大小,与车辆是否载货没有任何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以 “未载货” 为由拒赔,本质是将与事故无关的因素作为免责事由,不符合保险法近因原则。 同时,团队检索了最高院指导案例、各省高院同类判决,发现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货运险未明确约定空车免责的,返程空车事故应当赔付;即使有约定,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的,条款无效。
四、庭审交锋与法院裁判
2024 年初,团队代理周先生向事故发生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全部损失 240 万元。 一审庭审中,双方围绕 “空车是否属于承保范围”“免责条款是否生效” 两大焦点展开激烈辩论。保险公司反复强调条款约定、合同意思自治,认为投保人签字就代表认可所有条款;陈海云律师则从条款效力、法理原则、行业惯例、司法判例四个维度层层反驳,当庭提交了投保单、条款文本、同类判例、货运行业运营规范等多组证据。 一审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我方的主要观点,认定保险公司未尽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空车拒赔条款不生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周先生全部损失 240 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一审判决突破合同约定、加重保险公司责任,违背合同精神。二审庭审中,陈海云律师团队进一步稳固抗辩逻辑,重点论述了 “隐性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标准”“合理期待原则在财产险中的适用” 两大核心法理问题,同时提交了多份本省同类二审生效判例作为参考。 最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周先生最终成功获赔 240 万元全额保险金,车辆维修款、路产赔偿款全部得到弥补,货运经营得以恢复正常运转。
五、案件典型价值
本案是货运附加险空车拒赔的典型胜诉案件,其核心意义在于明确了两项裁判规则:一是隐藏在合同附则中的限制性免责条款,同样需要履行法定提示说明义务,未履行的不产生效力;二是货运保险的保障范围应当符合行业常规与投保人合理期待,不得随意将常规营运环节排除在外。 本案的胜诉打破了货运险领域 “空车一律不赔” 的行业惯例,为广大货运从业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参考依据,也倒逼保险公司规范条款设计与投保说明义务,推动保险条款更加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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